- 毛泽东主席在中共中央举行三中全会上的报告——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
- 刘少奇副主席在北京庆祝五一劳动节干部大会上的演说
- 叶剑英主席在华南市镇、工会、财经工作联合会议上的总结报告
- 叶剑英市长在广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上的开幕词
- 叶剑英市长在广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上的闭幕词
- 关于一九五〇年广东妇女工作任务的决定
-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修正广东省各县暂行县等表草案修正广东省各专区所辖各县暂行县等表(民字第八五七號)
- 关于普遍及经常召开各专区、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通知(民建創字第九四一號)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推广全面退租加紧生产救灾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中南局关于减租运动的二次指示(辦字第八八〇號)
-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布——灾区农村提倡借贷工作指示
- 关于发展春耕生产十大政策
- 谢觉哉部长在救济代表会议上报告——我们能战胜灾荒
- 关于发放救济粮的指示(社創字第三十七號)
- 关于大力推行救灾工作的紧急指示(民字第七六七號)
- 关于继续防备灾荒的指示
- 关于照顾参战的海员、船民、渔民及其家属的布告(辦字第一二二二號)
- 关于建立和开展海员和船民渔民工作的指示(辦字第一二二三號)
- 关于海南解放战役善后工作的决定(辦字第一三八七號)
- 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布——中南区革命军人及工作人员家属优待暂行条例(民優字第六十號)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南军政委员会革命残废军人及年老病弱退伍军人临时处理办法「荣退优待条例及过往荣退军人费用办法」的几项修改意见(民優撫字第六十三號)
- 广东省人民政府民政厅转发中南区人民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字第一三六五號)
- 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布告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知关于厉行节约、克服浪费的风气(辦秘字第九三三號)
- 关于执行中央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决定的指示
- 关于保障贯彻执行统一财政经济工作决定的通知
- 广东省各专署(市)县统一财政收支暂行办法——本办法经于一九五〇年五月九日省府第十八次行政会议通过
- 关于公粮保管的指示(財粮字二八七號)
- 关于贯彻税收政策保证任务完成的指示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税收的决定
- 贸易厅工作初步总结
-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指示——严禁机关部队从事商业经营
- 为贯彻政务院改变粮食加工标准的指示(貿業字第二二號)
- 关于加紧防旱完成春耕生产的紧急指示
- 广东省一九五〇年各江防汎抢险办法
- 关于加紧准备防汎抢险工作的指示(農水字第一一一號)
- 关于防汎抢险的指示(水字第四一號)
- 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布——坚持灾区教育工作的补充指示
- 关于恢复和整顿本省原有学校的工作要点
- 广东省公私立小学名称规定暂行办法
- 广东省中等以上国省立学校学生申请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
- 广东省优待侨生回国就学暂行办法(本办法经于五月卅日省府第二十二次行政会议通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布告——关于处理匪特的办法(聯辦字第八八一號)
- 关于专署公安处向省厅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
- 中南公安部关于防止案犯逃跑的两次通报
- 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一九五〇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工作应围绕与保卫生产救灾的通报(法字第一一四號)
- 关于清理积压案犯的指示(會法字第OO一號)
- 广东省人民政府致各专署电——关于死刑批准权的指示
- 周楠检察长在省府行政会议上关于检察工作的报告
- 各级(大行政区直属市省市县)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通则(草案)
- 关于本省卫生行政方针和今年工作计划概要
- 关于一九五〇年夏令防疫工作给省内各级人民政府的指示
- 关于一九五零年医政工作的指示(衞醫政字第一二四號)
- 关于预防霍乱的指示
-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布告——关于颁布处理劳资关系三个文件(辦聯字第一一二七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1950年第2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1950年06月30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