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大行政區直屬市省市縣)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通則(草案)
第一條 新民主主義的檢察機關,是運用司法行政程序,對各級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是否嚴格遵守法律,負責檢察以保障人民權益與法律法令政策决議等之確切實施爲其主要任務。
第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署,均獨立行使職權,服從該上級人民檢察署之領導。
第三條 各級人民檢察署之職權如左:
一、檢察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是否嚴格遵守人民政協共同綱領。人民政府的法律法令與政策方針。
二、對於法院之違法判决提出抗議。
三、檢察司法與公安機關的犯人改造所及監所有無違法措施。
四、關於行政訴訟,亦得代表國家公益參與或受理之。
五、對刑事案件實行偵査、檢舉,提起公訴。
六、參加與當地社會及勞動人民利益有關之民事案件。
上列各欵,在目前條件下,應注意第五、第六兩欵,作爲起點,
但亦不得放鬆其他各欵職權。
第四條 各級入民檢察署之組織如左:
一、各大行政區設分署,稱最高人民檢察署某某分署,省、市、縣稱某省、市、縣人民檢察署。各級檢察署首長一律稱檢察長,副檢察長,不稱署長副署長。
二、各大行政區人民檢察署,幅設秘書長、辦公廳、按刑事、民事、行政等事務之繁簡,得分設各處,內設檢專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或調査員等若干人。
省與中央直屬市或其他大城市人民檢察署設辦公室,按事務之繁簡,亦得設處或設科。
縣及等於縣之市人民檢察署,設辨公室,按事務之繁簡得分設各科,但直屬市普通市、縣人民檢察署,除檢察員外,按工作情形,得添設偵査員、書記員、檢驗員若干人。
三、各級人民檢察署,在目前幹部與經驗兩缺條件下,且爲工作便利起見,得暫由公安部門首長一人,兼什副或正檢察長。另立機關或合署辦公,均由各地斟酌情形辦理。
四、在尙未設立檢察署之地區,應暫委託公安機關代行檢察職權,但須直接受該上級檢察署領導。
第五條 各級檢察署之會議如左:
一、各級人民檢察署設委員會,由正副檢察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之,開會時以檢察長爲主席,討論議决有關政策方針及一切重大事件,與總結經驗,如委員會議意見不一致戒有爭執時,取决於檢察長,前項會議以每月一次爲原則。
二、署務、處務、科務等會議,係彙報、檢査、推動、計劃、討論本署經常工作,均應定期舉行。
第六條 各級檢察署與上下級及同級各機關聯系辦法如左:
一、各級人民檢察署行使檢察權時,應經常與公安機關、法院、監察委員會取得密切聯系,以便彼此協商,利於進行工作。
二、各級人民檢察署行使檢察權時,如認爲不應予以法律制裁者,可不提起公訴,如認爲只應予以行政處分者,應移送同級監察变員會處理之。
三、各級人民檢察署,爲有效達成其所負任務而有必要時,得向各機關調閱有關於法律、法令、政策、决議等類之文書,爲便于瞭解情况與聯系,得列席司法、公安機關會議,反之,各級檢察署亦得同樣邀請上述有關機關列席本署會議。
四、各級人民檢察長,得出席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會議。
五、各級人民檢察署,應定期按級對上級檢署請示、報吿、對下級檢署指導視察。於不定期間,在其所屬區域内巡廻察訪,並得隨時接受群衆之口頭或書面控訴。
第七條 各級人民檢察署辦事細則各自另定之。
第八條 本通則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後試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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