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期

195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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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政務院

關於統一全國稅收的决定


各專區市縣人民政府各級稅務局:

  奉中南軍政委員會本年三月廿七日秘字第七號令轉發政務院關于全國稅收的决定,茲抄發原令,希卽遵照執行。此令

  計抄發中南軍政委員會秘字第七號令乙件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一九五O年四月甘一日


中南軍政委員會令


  事由:爲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統一全國稅收的决定由案奉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本年一月卅日財政字第三號令內開:

  『首屆全國稅務會議,關於統一全國稅政,加强稅務工作减少財政赤字的各項決議業經本院第十二次及第十七次政務會議審查通過並作如下决定:

  一、同意以「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作爲今後整理與統一全國稅政與稅務的具體方案,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機關,均應一致執行,以期逐步實現。

  二、除會議所擬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及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在未公佈前,應按原稅則進行征收,切勿因遅頒而影响收入。

  三、會議所擬一九五O年全國稅收計劃,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負責督導各級稅務機關,如期完成任務,卽時解交國庫。

  四、爲完成稅收任務,加强各級稅務機關是必要的。因此,各級人民政府,須抽調可能抽調的幹部,健全並加强稅務機關,未建立稅參機關者,應迅速建立。

  五、中央稅務總局,除擴大稅務學校,積極培養幹部外,應再注意督促各區稅務管理局及各省市稅務機關,開辦短期訓練班,注意補充缺額人員,提高幹部政策與業務水平。

  以上各項决定,希卽遵照執行,並轉知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經機構遵照。此令,等因,關于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及貨物稅暫行條例皆巳登載於二月一日至二日長江日報與華中政務第一期,(不另附印),仰卽一併遵行,並轉飭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經機關及稅務機關,遵照執行爲要。此令。


主席 林彪

一九五O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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