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安廳
關於專署公安處向省廳請示報吿制度的規定
根據中央公安部及中原公安部關於一九五O年請示報吿制度的規定,特規定各專署公安處向省廳請示報吿制度如左:
一、各專署公安處毎月向省廳作綜合報吿一次,每月的報吿得於下月八日前送達省廳,文字力求簡練,內容必須是有分析有結論,而不是平舗直叙,現象羅列和數字堆積,必須旣說優點長處,又說缺點錯誤,及其達成的成績和造成的錯誤,要有中心有重點說明工作動態,發現工作中的主要問題和傾向及其癥結所在,並提出解决的方法,綜合報吿必須由各分處長親自動手。
二、有關政策性原則性的問顯或重大案件之處理,必須及時向省廳請示後再作虐理並將處理情形報廳。
三、專門或特殊工作的詳細總結及各項典型材料,須單獨作專題報吿或作綜合報吿之附件,必須由各分處長審査負責。
四、爲使省府深入了解情况,各縣局有較好的典型報吿,各分處長應擇送廳一份。
五、報吿格式用紙,相當於有光紙十四開,除表格外,一律用中式寫法(豎寫自右而左)字跡要淸楷,以便保存與閱覧。
六、各縣局向各專署公安處之請示報吿制度由各公安處負責規定。
七、爲了加强下情的了解,貫澈領導意志避免和減少工作錯誤,從上至下必須迅速認眞的建立逐級的事前請示,事後報告的制度,報吿要卽時,切實反對一切無組織無紀律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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