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期

1950年06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0年 > 第2期
【打印】 【字体:

中南軍政委員會通令

民優撫字第六十三號

一九五O年四月二十八日


  事由:爲印發革命殘廢軍人及年老病弱退伍軍人臨時處理辦法由

  案奉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內務部聯優字第四號聯合命令:「在全國優撫條例及辦法尙未頒布前,對於革命殘廢軍人及年老病弱退伍軍人(簡稱殘退軍人)處理安置及各地相互遣送問題,暫制定臨時處理辦法,茲隨令附發,希卽遵照井轉知所屬執行爲要」。特此轉達,希各級政府遵照執行爲要!


  附:革命殘廢軍人及年老病弱退伍軍人臨時處理辦法一份


  主席 林彪


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中南軍政委員會

革命殘廢軍人及年老病弱退伍軍人臨時處理辦法「榮退優待條例及過往榮退軍人費用辦法」的幾項修改意見

民字第六九九號


各專署、縣、市人民政府:

  案奉中南軍政委員會本年四月二十八日民優撫字第六十三號通令並附印發中央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內務部聯優字第四號聯合命令制發之「革命殘廢軍人及年老病弱退伍軍人臨時處理辦法」一份,又奉中南軍政委員會民政部四月二十九日民優撫字第六十五號通知關於中原臨時人民政府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民優字第一號通令制定之「榮退軍人優待暫行條例」及「處理過往榮退軍人各項費用規定暫行辦法」的「幾項修正意見」一份,特此轉發,希各專署縣市區政府參照切實執行爲要。

  此令


  一、附中南軍政委員會通令及「殘退軍人臨時處理辦法」各一份。

  二、附中南民政部關於「榮退軍人優待條例」及「過往榮退軍人費用暫行辦法」(該條例及辦法本府辦公廳巳于去年十二月廿四日寄發各專署市縣府)的幾項修正意見的通知一份。


主席 葉剑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辛達

一九五O年五月十九日


革命殘廢軍人及年老病弱

退伍軍人臨時處理辦法


  (一)處理權限與範圍

  一、凡已取得軍籍之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因殘、老、病、弱、不能繼續在部隊工作者,經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査批准(營以上幹部須經超上三級政治機關批准)直接介紹其至駐在地就近之省政府,榮管機關,或分批介紹至原籍省政府處理(住院者經總院介紹,後勤部門工作者經軍區後勤司政機關介紹);新解放區如榮管組織機構尙未健全,得介紹至大行政區處理。

  地方部隊經軍分區政治部審査批准,介紹至專署處理,但籍屬外省者,應經省政府處理。

  二、部隊中因犯錯誤被清洗人員以及未正式編入我軍之解放人員,不得按残退人員介紹军榮管機關處理,應由部隊政治機關直接處理(解放人員在受訓期間不算入伍)。

  三、成批轉送時須加以組織敎育,必要時須事先通知對方,幷派專人送達介紹機關將情况交代淸楚。

  四、團級以上幹部不能工作者由軍區設法使其休養或學習,如願轉地方工作者,須先與政府聯系,有適當工作後始行介紹。

  (二)往處理機關遣送時應注意事項

  一、塡好軍人登記表,註明姓名、年齡、籍貫、入伍年月(按陽曆)部隊及職務殘廢等級或身體狀况(有特殊間題者,在備考欄內註明或另附材料)。

  二、被遣送者離隊前,原遣送機關必須將其在規定中應領之物品發齊,幷附供給轉移表,不得借故推諉。到達處理機關時,根據供給轉移表按制度適當補充(如出發時尙未到發的時間,而到達後則巳過發的時間,例如夏衣、冬衣及津貼費等),殘退軍人巳辦退伍手續冋到縣府後卽不予補充。

  三、路費按工作人員出差之規定標準發給,通火車汽車地區按火車汽車日程發給路費及軍費(火車費按半價發給幷開具乘車介紹信)。如歸程很遠不易計算日程時,得指定沿途接合地中等城市政府補發路費,補發機關應盡可能一次發至目的地,在補發時耍認眞審査,將原剰餘部份計算在內,但總的應使之稍有富裕,補充路費之機關,不負補充被服之責。

  殘退軍人到達處理機關時,應將路上未用完之路費交出,待處理時由處理機關另行發給。

  四、需要發動員証或徵僱費者,不應機械的以残廢等級爲標準,應脱其傷殘部位及實際身體强弱,由處理機關决定發給,其原帶之動員證或徵僱證有不合理者,得適當變更之,如合乎徵僱條件數人同行時,可加以組織,以節省民力及開支。

  五、殘廢軍人必須帶有殘廢證,新出院者須帶有醫院殘廢檢査證明表,註明負傷情形及残廢等級。

  (三)滎管機關處理手續

  一、對於願意退伍而需要退伍,家在老解放區者,辦好退伍手續發退伍證後,得直接介紹囘原籍縣府安置,家在新解放區者,可介紹至其原籍省府辦理退伍手續。

  二、對於籍屬兩廣及西南各省者,暫不辦理退伍手績,亦不遣送囘籟,可在各地榮校學學習(何時可以遣送,以後另行規定),個別必要遣送時,須先經聯系後,再有組織的介紹前往。

  三、對於未確定退伍之外籍人員,得介紹至原籍省市處理,其雖屬外籍,但無家可歸,又不願囘原籍工作者,則不必强令之,可介紹至榮校學習。

  四、由部隊介紹來之外籍殘退軍人一般應介紹囘原籍安置,但個別已在當地結婚或無家可歸而當地有可靠社會關係,安家後生活確有保障者,可以在當地安置。

  五、家非城市之退殘軍人,不要介紹至城市安家。

  六、殘退軍人要求囘原籍縣區工作者,必須先與縣區聯系取得同意後方可介紹,以便囘縣區後卽可分配工作,必要時可徵求其同意予其辦好退伍手續另附信說明,到縣如有工作卽分配其工作,將退伍手續由縣區收囘,如無工作卽照退伍待遇。

  七、處理工作應注意政治影响,對需要退伍而不願退伍者,不要急辦退伍手續,應進行短期思想敎育,打通思想後再行辦理。對堅决不願退伍或無家可歸者,亦不要独其退伍囘籍,應由地方政府送榮校學習後適當分配工作或另行安置。

  (四)關於待遇問题

  一、在殘廢等級未統一前,各區仍以本區原規定標準執行;對外區介紹來屬於本區之殘廢軍人,其等級規定有顯著懸殊者得變更之,待遇標準亦暫按各地區原規定執行,對巳發過之部份,少者不補,多者不扣(如殘廢金、撫卹粮)。

  二、殘退人員返籍後,縣區政府須協助其安家並組織生產,在鄕榮軍有困難或有特殊問題縣區不能解决者,須按級請示,未經上級政府批准不得送往上級解决。

  三、退伍退職之生產補助粮,統由安置之縣政府依據退伍証及介紹信、登記表之入伍年月,職別核算發給,但因個別地區執行不統一,已由原處理機關或原工作機關發給並在介紹信上註明者,則縣府不再發給。

  四、参軍多年並未退伍而轉入薪金制工廠,貿易企業部門工作者,在退職時,由所在企業部門發給補助費,其數目如低於退伍應享受之生產補助金者,安置之縣府得按規定補足之。

  五、長期享受撫卹之在鄕殘廢軍人,如在政府帮助下重新參加區以上機關團體工作列入正式編制者,其榮譽金按參加工作者標準發給,撫卹粮則不發。但參加私營工廠、商店及鄕村合作社職員及農村小學敎員者,原籍縣府應照常發給撫卹粮。

  (五)此辦法與以往之辦法有抵觸者,照此辦法執行。


中南軍政委員會民政部通知

民優撫字第六十五號

一九五O年四月二十九日


  事由:關於「榮退軍人優待暫行條例及處理過往榮退軍人各項費用暫行辦法」幾項修改意見。

  一、條例第十一條註:「上述規定以二道機米爲準,產小米區則以小米標準,鷹發數量與大米同」。根據中央新的規定二道機米應改爲九二爲準米。

  二、處理過徉榮退軍人各項費用暫行辦法四之丙:「凡榮退軍人帶有家屬者,軍船費可按規定發給,兒童在十二歳以上者,照成年人發給車船費,六週歲至十二週歲之小兒發給半價,六歲以下者不發」。應按鐵路局七歳至十二歲身高一,一至一四公尺,招商局七歲至十二歲身高一三公尺以下者(只限輪船),以平價計算之規定執行。

  三、凡本條例所定各項在執行時,與中央頒發之革命殘廢軍人及年老病弱退伍軍人臨時處理辦法抵觸時,應遵照中央臨時處理辦法執行。

  以上幾項希各級政府遵照執行爲要!

  此致

人民政府


  部長 鄭紹文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