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期

1950年06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0年 > 第2期
【打印】 【字体:

廣東省人民政府民政廳轉發

中南區人民團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社字第一三六五號

一九五零年五月十日


各專署縣市人民政府:

  奉中南軍政委員會頒下「中南區人民團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茲特抄發一份希遵照辦理。附抄人民團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乙份。


  兼廳長 古大存


中南區人民團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五條第七條之精神制定之。

  二、所有本區內已成立或擬成立的一切人民團體均須依照本辦法申請登記,經審査合格發給登記証後方爲合法存在之人民團體,並享受法德之保障。

  三、各種人民團體之登記機關規定如下:

  (一)屬於全區性之人民團體向中南軍政委員會民政部申請登記。

  (二)屬於全省(市)性之人民團體向在省(市)人民政府民政廳(處局)申請登記。

  (三)屬於全縣(市)及縣(市)以下性質之人民團體向縣(市)人民政府申請登記。

  四、凡已成立之各各種人民團體申請宣記時,須塡寫申請書,幷聽候審査,申請畫上應確實詳報下列各項:

  (一)團體的名稱、宗旨、組織章程、地址、事業槪况及歷史。

  (二)發起人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照片、住所、過去和現在的職業,過去和現在的政治主張,政治經歷及與各黨派社團的關係。

  (三)各級負責人姓名簡歷及會員名册(規格另附)

  (四)經濟來源與經濟狀況。

  五、今後凡擬成立之人民團體,須於籌備期間塡寫申請書,經審査合格批准後,始得成立,待成立後,必須在一週內發起人作第二次之申請,最後審核認可之正式發給登記證,始得成爲合法之團體。

  (一)呈報所擬籌備團體之性質、宗旨、組織章種,及發起人姓名,住所、照片、過去和現在的職業,過去和現在的政治主張,政治經歷及與各黨派團體的關係。(二)成立後幷須報成立經過,其負責人姓名、簡歷、會員名册(規格另附)及各該社團經濟來源與經濟狀況,如有總團體者,其分團體申請登記時,應書明其與總團能之關係,幷呈驗其總團體經人民政府合法登記之証明文件。

  六、本辦法第四條(所列之一、二、三、四、四項)及第五條(所列之一、二兩項)在申請登記時,須確實詳細具報,不得含混隱瞞,在領到登記證後,有關上述各項登記項目中,如有重要變更,亦須隨時呈主管登記機關備査,如有含混隱瞞或有重要變更而隱瞞不報及違犯人民政府法令之活動者,得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吿,定期停止活動,勒令改組或解散,撤銷登記證等處分。

  七、在解放前巳成立一切社會團體,統限於本辦法公佈後半月內申請登記,在未向人民政府辨理「登記手續及登記未經批准前,一律停止活動,並在申請登記時必須將敵僞政府所發之一切文件及戳記向主管機關繳銷。

  八、人民政府發給之登記證,不得出讓或轉借,若該團體自行解散時,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

  九、本辦法僅限於中國人民所組織之社團。

  十、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之。


  (附表格於後)


中南區     人民團體申請書

(一)團體登記表

名稱


現有會員人數

個人會員


地址


電信掛號


團體會員


宗旨


事業概況及簡歷


經濟來源與狀況


審核


備攷


附註

(一)本表審核欄由審核機關填寫。

(二)已成立之人民團體全填擬,成立者僅填名稱、宗旨、與經濟來源三項


中南區     人民團體申請書

(二)主要發起人或主要負責人登記表

姓名

現名


性別


籍貫


住址門牌


真名


別名


年齡


家庭成份


電話


職別



家庭經濟概況


政治經歷


學歷


過去和現在的職業


過去和現在的政治主張


過去及現在與各黨派團體的關係


證明材料


備攷


姓名






年齡






性別






籍貫






家庭成份






家庭經濟狀況






個人簡歷






參加過何黨派






備攷






姓名






年齡






性別






籍貫






家庭成份






家庭經濟狀況






個人簡歷






參加過何黨派






備攷






人民團體登記證存根

負責人姓名

設立地址

團體名稱




備攷

發證日期

證書號碼




  字第   號

公曆一九五〇年
    月
 
  日  


此處省各級人民政府職銜及姓名


XXXXX

XXXXX

案此證

遵照中南區人民團體登記暫行辦法申請經審查合格准予登記備



茲有
 
 
  團體設於
 
 
  由
 
 
  負責



 
 
  第 
 
 
  號

人民團體登記證書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