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軍政委員會
關於嚴禁鴉片煙毒的佈吿
會民字第零二零號
烟毒爲害之大,早爲人民所熟悉而痛恨,尤以我中南地區,因帝國主義强行輸入,流入最早;加以反動軍閥官僚,强迫種植,包庇製造與運輸等毒辣措施,人民受其荼毒至深且巨;因而損身廢業,破家蕩產者,不可勝數。本會爲保護人民健康,恢復並發展生產,特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嚴禁鴉片烟毒通令,公佈禁止烟毒實施辦法,限期禁絕。望各級政府與我全體人民,廣泛宣傳,曉以大義,切實執行,如有抗違,一經查出,定予依法懲處,决不寬容,仰卽遵照為要!
此佈
主席 林彪
一九五O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中南區禁烟禁毒實施辦法
第一條:爲澈底肅淸烟毒流害,保護人民健康,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烟毒,係指鴉片、海洛英、嗎啡、高根、金丹及一切抵癮之毒品。
第三條:嚴禁種植鴉片,違者除剷除烟苗,並予以懲處,在本辦法公佈前巳種植者,根據各地不同情况,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河南地區去年巳經禁種,今年如有再種者,自卽日起,嚴予剷除禁絕。
(二)其他五省應結合剿匪反霸進行廣泛宣傳,今年秋後應完全禁絶種烟,再種者卽予剷除。
第四條:凡現存之烟土毒品,應向當地政府登記,限期繳出,如確係貧苦農民,因前種植而存有,爲照顧其生活,政府得分別酌予補償。
第五條:凡製造售賣及販運烟毒者,應卽向當地政府登記悔改,並繳出毒品及製造用具,照此辦者准予寬大,不加糾處。
第六條:凡吸食或注射毒品者,需在本辦法公佈後卽向當地政府登記,自覺戒除,由各地縣市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淸况,分別規定戒烟限期,限期戒絕。
第七條:爲順利推動禁烟禁毒工作,省(市)、專、縣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得會同公安、衛生部門及有關人民團體,組織禁烟禁推委員會,在烟毒流行較盛地區,得視其需要,呈由中南軍政委員會批准後,設立戒烟所。
第八條:各地群衆對種植、販賣、吸食鴉片煙毒或隱藏煙土毒品及製造用具不交者,應相互規勸、監督、並隨時檢舉,政府當依其成績予以適當獎勵。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之衛生部門,應配製戒煙藥品及宣傳戒煙毒藥方,對貧苦隱民應予免費或減費治療。凡科學上、醫藥上所需瞬醉藥品之原料,統由中南軍政委員會衛生部核准配售,其成品之製造銷售,須經省以上衛生機關之檢査化驗,批准。
第十條:自本辦法頒佈後,如有玩忽禁令經敎不改,胆敢違反者,除沒收煙毒及製造或吸用之器具外,當依情節輕重,分別治罪。
第十一條:煙毒之檢查權屬各破人民政府公安部鬥,處罰權屬縣市以上政府司法部門,其他一般人員有檢舉權,無檢査處理權。
第十二條:罰金及没收之毒品,除逐級解繳各該省市(直轄市)呈報中南軍政委員會統一慮理,不得擅自動用,吸食用具應當衆焚毀。
第十三條:執行禁煙之檢表人員等,應廉潔奉公,如有營私無弊貪汚受賄等情事發生,或經群衆告發屬實者,定予嚴懲。
第十四條:本辦法之修改權屬中南軍政委員會。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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