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期

195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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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中央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司法工作應圍繞與保衛生產救災的通報

法字第一一四號

一九五O年四月十八日


各專署縣市人民政府:

  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畧以:「河北省定縣專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指示各縣司法工作應圍繞與保衞大生產工作辦法,經本院補充意見,各地區可參酌運用」等因茲附發「通過」及「指示」各乙份,希卽遵照轉發你處法院辦理。


  附發「通報」「關於司法工作應圍繞與保衞大生產工作指示」各乙份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通報


  事由:爲指示各省司法工作應圍繞與保衞生產救災的任務求其順利完成由定縣專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關於司法工作與保衞大生產工作的指示,原則精神正確,所提意見亦較恰當,可參酌運用於一般土改前後的老區,半老區,(特別是這些地方的內地縣份)對於新區,其關於司法工作結合中心工作的總的精神,亦可同樣適用,但具體作法則因社會情况和群衆條件的是否成熟,而應有所不同,現將該指示轉發你們(附後)並提出幾點補充意見知下:

  一、司法工作必須與目前中心任務——生產救災相結合,各地司法機關應認眞硏究中央和各省關於生產救災的各種指示,按照當地實際情況,(新、老、災區)提岀不同要求,制定具體計劃,使人民司法工作密切服務於當前政治任務,成爲安定社會秩序,加强人民內部團結,保證生產救災順利進行的有力武器,必須注意司法工作與人民政府中心任務脫節的現象,「澈底轉變與中心工作脫節的作風」。

  這一原則精神不僅在一個時期一個運動中如此,同時應經常貫澈在整個司法活動中。

  二、1.華北各地目前淸案工作,應結合生產救災任務有計劃有重點的進行,據平原省一月份專題報吿內稱:九個縣統計共押犯人八一九名,未决犯則佔百分之六三。羈押時期百分之七二在三月上下,這些人百分之八十爲中貧農成份。被押者百份之九十是未經批准,由區村或其他部門自行逮捕送縣的,押犯中有百分之三二强——個別縣份如林縣等則爲百分之七五。是該放未放,不該押而押了的』,平原省的這個調査統計對於各地淸案工作是有益的,(根據最近平原、河北、山西、察哈爾,各地法院報吿,此種違反政策,濫捕亂押現象,巳在努力糾正)。這裡吿訴我們:第一:結合生產救災,有計劃有重點的認眞進行淸案工作是如何重要而迫切。第二:濫捕濫押的錯誤行爲影响了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正常關係,浪費了大量有用的勞動力,因之要求各地法院在淸理積案中,認眞檢査此種違反人民司法政策的錯誤行爲,分淸是非,嚴明紀律,通過各該級行政領導和羣衆團體,進行實例敎育,端正政策,貫澈法治精神,樹立捕押人犯的合理制度,制止和防止錯誤行爲的繼續發生。災區淸案工作,應將由於災荒所致而犯罪的輕微刑事犯儘先清理。(根據本院就去年下半年華北各地民刑案件調査統計表明,刑事方面,河北、山西、平原、察哈爾四省報表七八三份材料,共計收案二O三二五件,其中數量最多的是盜竊案件,佔全案總數的一九、五三%。平原和河北某些縣的報吿指出農村中竊盜案件的增多,部份地是由於嚴重的災荒所致)。如本人成分是勞勸農民,而其犯罪原因確係由於災荒所迫,(例如因災荒偶犯竊盜)則分別情節予以提前釋放,假釋成交保囘鄕執行,更有其實際敎育意義,而且補助了社會生產勞動力的不足。

  2淸案中提前釋放,假釋或具保外押參加勞動,事先必須向他們進行充分的思想敎育,講淸政策,分別不同對象,提出具體要求,鼓勵他們在生產勞動中,努力改造,立功自贖,並把囘鄕生產的犯人事先通知各該地區的行政領導及群衆團體,加强對他們的管理敎育,以便更好的了解和改造他們,必須在淸案中加强和各方面的聯系,做好組織工作和思想敎育,使經過愼重考査而决定释放,假釋和交保囘鄕者,眞正做到旣有利於生產救災,又有利於社會秩序的安定。例如清理竊盜犯,必須從肅淸社會盜風去着眼,因之在他們被提前釋放,假繹和交保參加生産勞動中如重犯竊盜,就應立卽組織審判,加重處罰。這一條紀律要在事先向其本人和社會公開宣佈,使思想敎育和法紀敎育結合。

  3.爲貫澈司法工作爲生產救災服務的總的要求,法院應很好的組織力量,巡迴就審,經驗證明這一審判方式,是人民法院(特別是初審法院)聯系人民、依靠人民、關心人民利益,爲人民服務的最爲現實的有效方式之一。通過它,能够避免並克服審判活動中與群衆脫節,單純坐堂問案的閉塞作風,和由此產生的工作上的被動和困難。通過它,可以結合實際,便於調査研究,使政策深入羣衆,爲羣衆所掌握,及時的解决人民內部紛爭,廣泛敎育人民,團結生產,互助渡荒,通過它,表揚團結生產,互助渡荒的模範事蹟,揭發和制裁反助階級及壞份子破壞生產救災的行爲,(如造謠、挑撥、宰殺耕畜、破壞勞動工具,水利園林等)以提高群衆政治覺悟,鞏固人民團結,完成生產救災任務,華北各地法院關於巡廻就審巳經摸索了一些經驗,河北有些縣法院已經建立巡迴就審的工作制度,希望各地繼續把現有經驗加以推廣提髙。各地關於配合中心工作——生產救災和組織巡廻就審的經驗,望及時總結報來。

  4.對原文(三)項關於組織勞役大隊,可根據司法部今年二月十五日司通字第六號通令進行。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五〇年三月甘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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