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期

195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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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楠檢察長在省府行政會議上

關於檢察工作的報吿

一九五〇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檢察署中南分署於四月廿九日在漢口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歷時三日,中南軍政委員會鄧張兩副主席均親臨指導,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檢察署中南分署試行組織條例草案」及「最高人民檢察署中南分署一九五O年工作計劃大綱草案」,並宣佈中南分署正式成立,茲根據是次會議的結果及中央歷次指示,對檢察工作問題作一綜合報吿如后:

  一、新民主主義的檢察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檢察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重要組成部份,是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有力武器,它「不是可有可無的」,(鄧副主席語)而是不可缺少的,是「建設新中國的重要問題」,(中央三月公函)故首先對這一問題,要有足够的認識和重視。

  新民主主義的檢察制度和資本主義的檢察制度,無論在性質上、任務上、組織上,均有本質的不同,資本主義的檢察只是統治階級用以統治壓迫人民的工具,故其主要的唯一的任務,是關於刑事方面的檢察,對政府機關官員是否違反法律,檢察官是不管也無法管的,只是爲反動統治階級服務的鷹犬,只是捕蒼蠅不打老虎的,正因爲它是專爲壓迫人民而不是法律上的監督機關,故其職權不大,在組織上多在司法系統之下,成爲法院的配偶甚至附屬機關。

  社會主義蘇聯的檢察制度則與此完全相反,蘇聯檢察機關的任務,其最主要的最廣泛的部份,是在于法律的監督,如對法院的裁判,對各級政府及軍事交通機關之决議、命令、對公務人員及人民行爲是否合法性等,都有過問抗議、控吿、公訴之權,因爲他主要是爲保障社會主義國家法律的嚴格實施,以鞏固蘇維埃政權走向共產主義的道路,至於刑事偵査、檢舉、公訴、不佔主要地位,因爲一、蘇聯已經消滅了剝削與被剝削兩個敵對階級,二、由於經濟發展,文化提高,國內的犯罪減少,有亦不過很少數,和帝國主義的間諜而巳。

  因此,爲加强法律監督蘇聯的檢察機關,在組織上也與資本主義國家不同,自聯邦一直至加盟共和國的最下層檢察機關,成爲垂直的單獨系統。

  新中國的檢察制度是與資本主義國家和過去舊中國的檢察有本質上的區別,新中國的檢察是與蘇聯同一類型,向蘇聯學習,走蘇聯的道路,把檢察作爲法律上的監督,但由於中國還是階級複雜的社會,且解放不久,反革命特務份子潛伏着伺隙而動,進行其破壞活動,故刑事檢舉,在目前還佔相當重要地位,且幹部的質與量都不够,所以還不能完全和蘇聯一樣而祇能逐步向蘇聯方向推進。

  中南大部份地區是新解放的地區,封建勢力尙未被消滅,羣衆尙未充份發動與組織起來,某些個別政府機關,特別是某些區鄕政府及其幹部,掌握政策時有偏差,違法亂紀的事件時有發生,反革命破壞活動,亦時有發現,故建立各級檢察機構,以鎭壓反動、並糾正「新民主主義政權下建立秩序後,不應有的惡劣現象」,有其實際的必需,正如中南軍政委員會决議上所指出的。

  二、檢察工作的任務職權、方針、與步驟及目前的中心任務與幾個具體工作:

  新民主主義國家的檢察機關,其主要任務在最高人民檢察署所頒發旳各級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草案第一條,有如下的明確規定:「運用司法行政程序對各級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是否嚴格遵守法律,負責檢察,以保障人民權益與法律、法令、政策决議等之確切實施爲其主要任務,其職權有以下六項:

  (一)檢察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是否巖格遵守人民政協共同綱領,人民政府的法律、法令、與政策方針。

  (二)對於法院之違法判决提出抗議。

  (三)檢察司法與公安機關的犯人改造所及監所有無違法措施。

  (四)關於行政訴訟,亦得代表國家公益,參與或受理之。

  (五)對刑事案件實行偵査、檢舉、提起公訴。

  (六)參加與當地社會及勞動人民利益有關之民事案件。

  從以上六項職權來看,檢察工作範園是相當廣的,但這一工作,對于我們是新的,且幹部與經驗缺乏,對此,中央曾有明確的方針指示,卽從頭做起,穩紥穩打,按照當前的具體情況和可能條件,有重點的有步驟的由上而下,由小而大,逐步推進,而以刑民事件的檢察爲起點,目前是以「鎭壓反革命活動與保障入民合法權益」爲中心,圍橈這一中心,應進行以下的幾個具體工作:

  (一)注意檢察暗藏在機關工廠學校中的反革命份子及其他不良份子的陰謀破壞行爲,以保障我們工礦企業機關之安全。

  (二)注意檢察機關人員尤其是農村中之區鄕政府及區鄕幹部違法亂紀,如亂打亂押、亂捕、亂罰、亂沒收,貪汚公家財富等重大的違法行為。

  (三)注意檢察公安機關與司法機關擅用刑訊、變相刑訊、逼供訊、以及審判上之拖延,監所中之虐待等違法行爲。

  (四)調査職犯材料

  三、檢察機關之組織機構及其上下系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最高人民檢察署,各大行政區,設分署,稱最高人民检察署XX分署,省市縣稱某省、市、縣人民檢察署,各級檢察署設檢察長副檢察長。

  省與中央直屬市或其他大城市人民檢察署,設辦公室,按刑民行政事務之繁簡分設各處或各科。

  縣及等于縣之市人民檢察署辨公室,按事務之繁簡亦得分設各科,但直屬市普通市及縣人民檢察署,除檢察員外按工作情形得添設偵査員、書記員、檢驗員若干人。

  各級人民檢察署,設檢察委員會,由正副檢察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之,開會時以檢察長爲主席,如檢察委員會意見不一致時,取决于檢察長。在上述各級人民檢察機構中,專署一級政權是否設置省級分署,並無規定須請示中央。

  廣東省人民檢察署,現在着手建立機構,巳初步建立辦公室和第一科,由於幹部條件關係暫不設處,而設科,分設三個科,分掌檢察、行政、刑事、民事等業務工作,根據中南分署一九五O年工作計劃大綱草案,須於六月前將省署及省轄市檢察署建立,至於檢察委員會人數及名單也未規定須分局及省府委員會確定之。

  四、檢察機關與有關部門及其他機關的關係檢察機關在工作上,首先與公安司法及監察委員會的關係最爲密切,在行使職權時,應與公安司法機關取得密切聯系,彼此協商,以利工作之進行,檢察署和公安部門的關係,主要是表現在關於刑事案件的處理,在未建立檢察署的地方,可委託公安機關代理檢署工作但限於六項職權中之第五項,卽關於刑事的偵査檢舉與起訴,不涉及其他,公安機關在執行此項工作時,須直接受該上級檢察署之領導,在巳經建立檢察署地方,關於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將偵査結果,交由檢署起訴,故檢署對公安偵査之材料,須愼重研究,檢察機關和法院關係是對法院起着監督的作用,卽檢察法院判决是否合法,對人民監察委員會的關係,是凡檢察署認爲不應予以法律制裁而只應受行政處分之案件,則交由監察委員會處理之。

  檢察署爲有效達成其所負任務,而有必要時,得向各機關調閱有關法律法令政策决議等類之文書,爲便於了解情况與聯系,得列席司法公安機關和人民監察委員會會議,反之各級檢察署亦得同樣邀請上述機關列席本署會議。

  各級人民檢察長得出席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會議。

  此外中央對檢察和公安兩部門的關係,還有若干具體指示如是否合署辦公問題等,這些過渡時期的暫時的具體合作辦法,均可由各省區斟酌各地實際情形辦理之。

  五、估計工作上可能遇到的困難及其解决辨法

  這一工作,對於我們說來是新工作新機構,幹部少而弱,又無經驗,是首先遇到的困難,其次檢察機構在社會上及幹部中多不了解其工作性質,檢察機關的威信在幹部與群衆中還未建立起來,因此有些幹部不願意參加,或不安心於此種工作,這些都是目前我們所碰到的困難,而在工作上,現在就應該着手進行的,有以下幾項:

  (一)與公安部門協同辦理刑事案件;

  (二)參加淸理監獄人犯工作;

  (三)調査戰犯材料;

  (四)受理關於法亂紀案件;

  (五)受理前僞高檢處漢奸財產案;

  (六)其他關於幹部訓練與提高法治精神的宣傳敎育等等。

  需要我們着手去做的工作是這樣,而我們的機構只建立了一個辦公室,第一科只有一個幹部,二三兩科,尙付缺如,從這種情况看來,我們的力量還不足以應付這些工作,對此,我們解决困難的辦法,是除了根據中央指示的方針,從頭做起,穩紥穩打,不等待,也不急燥,由小到大,逐步積累經驗,培養幹部,建立威信外,還希望配備多幾個幹部,對於幹部的任用,我們認爲檢察工作,旣有抗議、起訴的職權,正如鄧副主席所指出須是忠心耿耿,能爲人民服務,有能力者方能勝任,問若思想不純,成份不純,胡亂行使職權,對政府威信及檢査工作,將蒙受莫大的損失,故在幹部問題上,我們是採取「寧願少些,但要好些」(列寧對檢察機關的指示)態度,就是寧願數量少,但要質量好,我們是按照這些指示來挑選我們的幹部,並遵循中央所指示的方針,逐步把工作搞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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