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期

195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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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軍政委員會

關於清理積壓案犯的指示

會法字第OO一號


  一、據公安、司法部門比較確實但尙不完整的材料統計,目前全區尙積壓大批案犯。案犯性質:據零陵縣公安局統計,特務政治犯約佔30%弱,匪覇佔70%强(其中匪首僅10%,匪衆90%。)其他地區亦大致相同。案犯來源:除一部份是在剿匪、反霸、肅特鬥爭等群衆運動的迅速開展中有材料有證據經過一定手續依法逮捕外,其中不少是由於我部份幹部不講政策,不講策畧,不講材料證據,不講法律手續,亂捕、亂收而來,兼之司法機關不健全,許多縣份尙未建立,未能及時抓緊淸理,該殺不殺,該放不放等等原因,造成了大批案犯長期積壓,以致犯人無房住,無飯吃,無醫藥,病亡自殺,甚至越獄、逃跑、暴動等嚴重事件不斷發生,這種嚴

  重情况的存在,使正確打擊敵人的政策受到影響,並引起了群衆的不滿,浪費國家資財,增加幹部負担,影響全面工作,如不迅速淸理,將在政策上犯嚴重的錯誤,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各級政府機爾必須切實重視並組織力量解决這問題「應把淸理積壓案犯的工作,當作目前中心任務之一,限期完成,任何藉口與拖延都是錯誤的。

  二、根據「首惡必耕,脅從不問,立功受獎」及中央關於嚴厲鎭壓反革命活動精神,必須切實弄淸是非,分別輕重,大胆而愼重的處理,旣反對畏首畏尾,不敢處理,又反對粗枝大葉,草率從事。在淸理步驟上,應「先小後大,先輕後重」在力量組織上應由各級政府抽調一定幹部,結合公安、司法、檢察部門分別組成臨時的工作委員會或工作組,有重點的實行淸理並限期完成,一般至遲不得超過七月底,在淸理某區案犯時,可吸收該區有關幹部携帶材料參加審査,以資迅速,而免錯判。具體處理辦法:

  1匪特首領,暴動首要,搶粮搶倉破壞國家資財要犯,繼續作惡的慣匪,破壞社會改革的主犯等罪大悪極,群衆痛恨,確有證據,並巳追淸線索者,經一定法律手續批准,通過法院,公審槍决。

  2一般政治犯,特務犯及其他案犯,其犯罪情節未構成死罪者,應分別情節輕重,判處徒刑,進行勞動改造敎育。

  3屬於以下條件者,經縣以上機關審査批准後,敎育釋放或取保釋放,但任何個人不得隨便處理。

  甲、確係被誣爲匪、或誤捕者,應迅速釋放。

  乙、在剿匪群運中,所捕之嫌疑份子,如無確實材料證明其爲有罪者,得取保釋放。

  丙、凡因生活所迫之勞動人民,在被騙脅從情形下,參與暴動,搶粮或偶然從事土匪活動,現巳坦白悔過及已經投降確巳改邪歸正的一般匪衆,辑敎育韓放。

  丁、對於匪特次要罪犯,經過關押敎育,確實坦白悔過並交出武器供出線索,釋放後在群衆中不致造成不良影響者,取保釋放。

  4須繼續追究線索之案犯,應加緊調査硏究,積極進行審訊,求得早日結案,不准久押不審。

  5.在清理案犯以前,各地囚粮,財政機關應准予實報實銷,不得機械加以限制致産生其他毛病。

  三、嚴格執行捕人制度與殺人批准權之規定:

  1.除現行犯外,逮捕人犯應由區批准向縣以上政府機關備案,交公安、司法部門或其委託的機關執行,其他機關或個人無權捕人,一切違法逮捕的人「犯」,又無材料證據者,公安、司法部門應拒絕接收,並追究責任。

  2.鄰區捕人應堅决執行中央規定,須將罪犯材料寫成書面報告,按級呈請,經超一級批准(如越縣捕人須經專署批准,其餘類推),交由各該公安、司法機關執行。

  3.一般案犯死刑批准權屬於省人民政府,必要時得省府委託専員代行(重要案犯,須經中南軍政委員會批准。)未經批准,隨便亂殺者,任何人應受法律制裁。

  4.以後凡在剿匪中所獲俘虜,除個別罪大惡極之匪首不能輕易釋放,必須予以判罪轉送公安、司法機關看押者外,其餘所俘匪衆及尙可敎育之次要份子,應由軍事機關按情處理,不得隨便轉交公安、司法機關。

  各地接此指示後,應立卽進行深入的討論,具體的佈置,並將執行情形隨時報吿我們。


  主席 林彪

  司法部長 黃琪翔

  公安部長卜盛光

  一九五〇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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