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期

195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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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公粮保管的指示

財粮字二八七號


各專員公署、各粮食分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征收公粮,巳屆普遍入倉階段,由於行政領導上對保管工作不够重視,加以天氣潮濕,倉庫奇缺,設備筒陋,組織不健全,以致入倉公粮遭受很大的損失,現巳發現的有下列數項:

  (一)發熱出芽:如中山、新豐、陸豐等縣倉存公粮發熱出芽,省粮食局直屬第一倉庫前後收過各縣運來公粮三十餘萬市担,其中濕谷佔百分之八十。

  (二)霉爛:新豐第一粮站,因瓦間漏雨未加檢査,致公粮受濕霉爛。

  (三)貪汚:東江區迭次發生盜用公粮走私、經商、娶妻、買田,事後畏罪潛逃情事。

  (四)違法挪用:增城未經請示,擅賣公粮二三OO担做棉衣,龍門自行動用公粮二OOO担修公路。

  (五)搶劫:從化良口倉未配足够護倉武力,致被匪特搶劫。

  (六)虧秤:從化街口倉,未有檢驗接收磅秤,致每百斤短收三斤;東江分局直屬第二倉亦有同樣情形。

  (七)燒燬:增城冼村失大火燒了米三二O担。

  綜上情形可見某些征粮幹部和保管人員思想麻痺,不負責任,領導機關不督促,不檢査,甚至有事先不請示,事後不報吿擅自挪用公粮的無組織無紀律的嚴重錯誤行爲,若不及時糾正不獨浪費國家財富,抑且破壞財經統一,今後應切實注意糾正。

  (一)行政領導上,應持公粮保管工作,作爲一種重要的政治經濟任務,絶不能有絲毫忽視。

  (二)切實檢査保管人員操守作風,加强政治與業務學習,發揚批評和自我批評的精神,在思想上建立愛護國家財物的正確觀點,實行有功必獎,有過必懲。

  (三)注意谷質檢査,硏究保管辦法,加强倉庫保衛,巖守支撥制度。

  (四)遵照本府二月廿二日財粮字第一一一號通知設倉,將各區、鄕、村、保零星倉庫盡量裁撤,爲了便於利用當地倉房,可以酌量變更倉址,仍不得增加倉額,幷應適當利用地主倉房設備,減少粮務費用支出,必須交通便利,倉房寛敞之倉庫始可修理,所有修建購置費用須報專區分局核轉批准後方能動工採購。

  以上各項,希各切實遵照辦理爲要。

  此令


  主席葉劍英

  副主席方方古大存李章達

  一九五O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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