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各專署(市)縣統一財政收支暫行辦法
本辦法經於一九五O年五月九日省府第十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統一國家財政經濟的方針統一管理本省財政收支,建立統一的財政制度特訂定本暫行辨法。
第二條 本省各專區(市)縣地方財政工作,悉依本辦法辦理,前訂與本辦法有抵觸者停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地方,係指各專區,省轄市、縣及其以下之各級地方政權。
二、收入
第四條 各地收入,應照下列各項原則辦理。
一、所有公粮統交中央粮庫保管。(附加粮或另設粮庫保存或委托中央粮庫代管)
二、凡中央已公布的稅課在未具體劃分以前,統入中央金庫由當地稅局統一征解。
三、地方收入
1.契稅,公有財產孳息,公有企業盈餘,規費,罰欵沒收及賠償(指司法、行政罰金),捐献及贈與(指地方性的)等暫定爲地方財政收入,其征收辦法巳公佈新法者照公佈辦法執行,未公佈者暫照現用辦法征收。
以上六種收入除捐獻及贈與外以百分之三十解省;百分之七十歸地方。
2.公糧附加不得超渦正額百分之十五,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廳統一調配。
3.公糧超過任務部份,除中央中南提四成外,其餘二成歸省,四成歸地方。
4.超過中央稅收任務部份,除中央中南提四成外,其餘三成歸省,三成歸地方。
5.一九四九年結存糧在省人民政府財政廳規定各地區結存公糧任務完成後該地方可提取百份之十爲地方牧入。
6.城市政敎建設等費可征收城市附加政敎事業費解决,其征收辦法另定之。
7.依地方特殊情况而開征新稅,或因特別開支,必須地方筹措,征收附加時,均應先詳査稅原性質,估計收入,擬具計劃及辦法請示省人民政府轉報中南軍政委員會批准後,方得征收,嚴禁各地擅自攤派。
四、支出
第五條 專區(市)縣、區、級經費,由省解决照下列規定開支。
行政經常費依照核定編制人數,以個人及公費標準計算發給,各地區在不超過經費分配數範圍內,臘中央人民政府頒佈全國各級人民政府一九五O年供給標準規定執行。
薪金制:
專區級毎人每月總平均數不得超過中米三百市斤,縣級毎人每月薪金總平均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市斤。
第六條 專區省轄市,每月經費,由省財廳支撥,各縣經費由專署轉撥。
第七條 事業費照中南軍政委員會批准數額,由省各主管部門分期向財廳領取,按照事業計劃轉撥各地區。
第八條 鄕村行政經費及縣立簡師,鄕村小學,文娛活動,修建,敎育舘,醫院設備,農塲,苗圃,修路,優待革命軍人家屬,及民兵訓練等費用,均由地方解决,在第四條第三項內各種地方收入範圍內開支。
五、財政制度
第九條 各地方非憑粮食局支付命令與法定金庫手績不得動支中央公糧及稅欵。
第十條 各地方得建立地方金庫,所有地方收入交地方金庫管理。
第十一條 各專區省轄市及所屬機關經費由省財政廳簽發各部門領到欵後,可以「公庫存欵」科目,將欵存入當地金庫此項支撥權屬於該存戶。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經常檢査督催各單位按規定期限辦理預决算,嚴格執行無預算不撥欵無計算不審核預算節餘交公制度,糾正過去臨時批撥代替審核的辦法。
第十三條 專區(市)縣財政收支記帳表報手績依照省財政府頒發之會計制度辦理,無機關負責人及會計簽名之單據領條一律無。
第十四條 當地稅局及粮庫金庫應按期将報送財政科(局)査核彙報。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機構應與當地稅務局粮食金庫機構經常注意業務聯系定期舉行工作會議由財政科(局)召集,幷將會議情形分報省財政府及專署備査。
第十六條 爲了加强地方財政工作,財政科(局)應隨時派員到各區(鎮)村及所屬各機關指導檢査,建立統一財政制度。
第十七條 各專署(市)縣於不抵觸中央及省的財政制度原則下制定本地區地方財政制度呈報上級機關核准施行。
六、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有變更時,另文通知更正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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