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一九五O年各江防汎搶險辦法
一、廣東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爲貫澈中央「保證一九四九年同水位不出險」的指示,加强防汎搶險工作,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特訂定本辨法。
二、防汎搶險期間定爲五月一日起至九月卅日止。
三、東江西江珠江潮汕各專署及淸遠等防洪復堤委員會,在防汛期間負防汎指揮之責,其指揮區域劃分如左:
1.東江專署防洪復堤委員會指揮惠陽、增城、博羅、東莞等縣。
2.西江專署防洪復堤委員會指揮高要、四會、高明等縣。
3.珠江專署防洪復堤委員會指揮三水、南海、順德、鶴山、新會等縣。
4.潮汕專署防洪復堤委員會指揮潮安、揭陽、澄海等縣。
5.清遠防洪復堤委員會指揮淸遠縣。
珠江水利工程總局各江工程隊,應派技術人員參加上列各江防洪復堤委員會,協助防汎工作。
四、各專署及縣防洪復堤委員會,應視當地實際需要,分別設置各級防汎機構。
五、各專署及縣防洪復堤委員會,應於五月十日前召集有關各縣開防汎搶險會議,加强防汎搶險工作,其實施細則,由各專署及縣防洪復堤委員會分別訂定實施,幷報省防洪復堤委員會核備。
六、各專署及縣防洪復堤委員會,於防汎捻險會議結束後,應卽選拔所屬之基圍積極份子,佈置防汎搶險工作。
七、各江水位和雨量由水利總局各水文站,分別向各江防洪復堤委員會用電報或電話報汎,(各江報汎辦法由水利總局另定之)並由該局毎日將各江水位和雨量彙送廣州市各廣播電台播送。
八、各基圍防汎機構於汎防前應辦左列事項。
1發動羣衆,結合技術幹部,精細檢査全部基圍,提出報吿。
2防汎搶修隊之編組。
3防汎搶險經費之籌集。
4搶險材料器具及運輸工具之購儲(木椿、椿錘、草包、麻包、麻繩、篾纜、竹萱、取土、運土器具、照明器具、雨棚等)
5險工附近木椿土石材料之配儲。
6上游水位通訊之聯繫(電話、收音機、脚踏車、船艇等)。
7防汎警報之設備(鑼鼓燈號旗幟等)。
8安裝水尺,逐日觀測紀錄。
9其他有關防汎搶險一切準備事項:
九、各基圍防汎機構,應組織檢修隊,經常負責各堤園之檢修工作,在河水漲至防汎水位時,應分班日夜輪流上圍巡查,河水漲至危險水位時,地方政府應領導人民及檢修隊負責搶險工作,其動員之次序和人數之多少,由地方政府或防汎機構斟酌當地情況,根據工作上的需要與不浪費人力的原則下自行規定之。
前項之防汎水位和危險水位,由水利總局技術幹部會同防汎機構酌量當地形勢和基園堅固程度商定後,豎立標誌,幷報上級備案。
十、搶險時得征借基園附近一切有關搶險材料,但事後應以公平價格賠償其损失。
十一、防汎搶險時期,毎一基圍除由檢修隊經常派人巡査外,地方政府與水利總局,應各派出幹部經常負責防汎搶險任務。
十二、防汎期前或期內,各專區專員、各縣縣長應隨時親自突擊巡視所屬各基圍,並率合各防汎機構負責人,詳細履勘第八條列舉各項是否辦妥,並將巡視履勘情希,呈報上級機闕備査。
十三、河水漲至危險水位時,各級地方政府負責同志,應親自上圍巡視注意脚、基坡有無滲漏坍卸刷蝕情事,如在狂風暴雨之後,更應提高警惕性,冐雨巡守。
十四、基圍發現險象,應不分日夜迅速搶修至堅固安全爲止,不得中途停止,以免危險擴大。
十五、每次洪水退落後,應卽派隊詳細檢査全圍一次,如有發現崩塌跡象,立卽趕緊搶修,切勿忽視洪水暫時的退落而發生鬆懈。
十六、防汎完畢後一個月內,各防洪復境委員會,應將本屆防汛經過,支用經費,用去材料和徴收費用,呈報各該縣人民政府查驗核銷,如係向上級機關領用之經費或器材,應逐級呈報核銷。
十七、各圍參加防汎搶險工作人員勞績卓著者,各級防汎機構應將事績呈報上級機關予以獎勵。
十八、防汎搶險期內工作人員。因汎搶險以致積勞成疾或重傷殘廢者,均應優予獎恤,其不幸因而殉職者,除給予喪葬費外,並撫恤其遺族。
十九、負責防汎搶險工作人員辦事鬆懈者,應受懲戒,其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發生危險者應依法懲辦。
二十、防汎搶險期間,地方政府應組織必須之武裝維持基圍之治安,防止匪特及歹徒活動,如有蓄意破壊,搗亂秩序,妨碍工作,或挾仇損壞別人物業者,均依法嚴辦。
二一、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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