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爲貫澈政務院改變糧食加工標準的指示
貿業字第二二號
各專署、市:
據本府貿易廳本年四月十九日案呈,照奉中南軍政委員會貿易部四月十二日內第一七九號指示,關於執行改變粮食加工標準幾項新法一案,現飭據華南粮食公司呈復,畧謂本案經召集本市各米機座談,並决議於本(四)月廿四日開始實行,爲便于全省普遍執行規定起見,悉呈請省府通飭各專員公署,飭屬定期執行,等情。應准照辦,茲將中南軍政委員會貿易部原發標準抄發,卽希轉飭所屬各縣經管粮食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形,進行硏究,切實執行,仍將遵新情形隨時報吿爲要。
附中南軍政委員會貿易部指示一份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一九五O年四月廿六日
中南軍政委員會貿易部指示
內字第一七九號
一九五O年四月十二日
爲貫澈政務院發佈改變粮食加工標準增加食用粮食之决定,除政務院巳有規定外特提出以下幾點意見,希各級政府接得指示後,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立卽進行硏究,并訂出具體實施辦法公佈之。
1.立卽通知各工廠停止加工九二以上機米八一以上麵粉,停止加工後,各加工廠以及公私營粮食公司粮店合作社作坊等現存之九二以上機米八一以上麵粉均應進行登記,限期出售,在出售期間應將毎日售出與結存數量報吿主管機關,原則上限期不應過長,我們意見登記期兩天爲限,出售期以廿天爲限,如過期未售完所存數量全部由當地工商主管機關統一集中出售,以防繼續製造。
2.對製造食品之餅乾廠麵包坊飯館以及一切食品商店在精米精麵限售期間仍准其購入,但其數量應向當地工商主管機關進行登記祗准其製作成品出售。
3.辦法公佈後如有登記不切實或私自加工以及黑市出售者。各地可訂出適當處理辦法査出後依法處理之。
4.各機關部隊團體及企業部門應以身作則執行以上規定,不碍例外。以上各條希卽參照執行,井將執行情形隨時報吿我們爲要。
部長 曾傳六
副部長 陳醒 孫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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