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民政廳
關於發放救濟粮的指示
社創字第三十七號
一九五O年五月十七日
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南軍政委員會雖在目前財政困難條件下,仍及時的在三月內將救濟粮一一九七萬斤撥給廣東的災民,最近(五冃初)更増撥農村救濟粮二OOO萬斤,老蘇區老根據地救濟粮二OO萬斤,城市(廣州除外)救濟粮二OO萬斤,前後總數達三五九七萬萬斤,這足見中央和中南如何關懐廣東的災民及重視救災工作,因此各級政府在五六兩個月內應抓住救災渡荒作爲一中心工作,普遍發動農民開展減退運動,組織農民和城市失業工人進行生産自救,幷有計劃有重點及時合理的發放救濟粮,保証各地區不餓死一人,勝利的渡過今年災荒,奠定今後建設新廣東生產基礎,關於發放救濟粮省府茲發出如下指示:
(一)關於救濟粮額具體分配數字如下:附「救濟粮額表」
(二)發放辦法:(1)各專署市縣府應根據各地具體情况,有歩驟有重點的作出詳密計劃:及時合理的發放到毎一災民手中,必須充份的認識到舊曆「四月荒」巳日漸迫緊,災情日趨嚴重,而救濟粮逐級分發又須耗費若干時日,因此各級政府務須抓緊時間,迅速分配。(2)各專署市縣得按照各地情况以一部份救濟粮組織災民實行以工代賑,農村災民,可組織修堤防洪興修水利交通建設運粮等,城市失業工人,可組織修築城市馬路下水道等公共事業。(3)發放粮中要結合宣傳敎育,組織農民和城市失業工人,利用政府救濟粮食開展生產自救,打消災民單純依頼政府的思想,務使每一災民懂得救災主要是靠自救,其次要宣傳政府對災民的關心,幷揭露美帝和蔣特無恥謡言。(4)發放的方式,除事前深入了解情况外,發動群衆進行民主評議,政府批准,登記編號,嚴防舞弊和各種形式的浪費現象(如吃大鍋飯之類)做到發放台理,災民有利,有利生產。(5)發放手續在農村中力求簡捷,避免層次繁瑣,發放單據先由縣府統一印發,各區政府統按省訂三連單將所有幹部動員起來,有計劃的劃分區域,定時發放,領粮人持證按單領粮,避免混亂,並必須簽名蓋章,無章以右食指紋代之,無手續槪不報銷,其三連單區不保留,一份存縣,其餘二份交專署轉省,以便呈報中央和中南。(6)省發各專縣的救濟粮,上半年可用百分之八十,其他百分之二十留作下半年救濟用,由縣統一掌握,以便機動使用。
(三)發放對象:
(1)革命的貧苦軍工烈屬。
(2)貧苦農民而無法維持生活者。
(3)鰥寡孤獨而無生活依靠者。
(4)天災蔣禍而無法生活者。
(5)其他無法生活而必須施救的人民。
(四)獎懲制度(一)盜賣救濟粮或任何貪汚行爲者,得根據其數字多寡,分別予以巖厲懲辨。(二)浪費救濟粮,不管以任何名義或假公濟私者,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應得之懲辦。(三)在發放粮中,各級幹部在此工作中,表示積極對災民關切,確有顯著成績者,可由專署或縣府名義表揚或傳令嘉獎。
(五)幾點說明:
(1)城市救済粮主要對象爲救濟失業工人。
(2)地方救濟粮主要用於救濟水旱蔣匪而造成的災民。
(3)老蘇區老根據地救済粮主要用於革命的軍工烈屬和過去大革命時期中,土地革命時期中,及蔣匪統治時期中,因被摧残造成災難的家屬。
(4)省級保利的機動粮,以備應付各地區各城市新產生而無法解决的特殊問題。
(5)各地區之社會福利粮,可從救濟粮總數中動用一小部份,湛江汕頭不另發。
(6)各專署市縣在發放粮過程中,應組織檢査組,經常巡廻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决,克服不關心災民之麻痺思想,並經常總結經驗報吿省府及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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