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期

195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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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軍區司令部聯合佈告

關於處理匪特的辦法

聯辦字第八八一號


  我廣東長期外受帝國主義的直接侵畧,內受國民黨反動派的血腥統治,戰亂頻仍,土匪遍地,災難重重,民不聊生,今大陸巳全部解放,我大軍業巳大舉渡海卽將澈底殲滅瓊崖殘敵,完成全省解放大業,並將全力轉入社會改革與生產建設,使本省人民早得安居樂業。但國民黨賤餘匪帮,仍在帝國主義的唆使下,派遣特務,勾結惡覇,製造謠言,嚨聚匪類,不斷破壊交通、搶掠公粮、襲撃革命團體,殺害革命人員,並千方百計地破壞春耕,擴大災荒。本政府暨本軍區爲切實鞏固地方治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保護春耕生產,解除人民痛苦,决以大力肅淸匪特、鎭壓惡覇、消弭一切暴亂。當此全面進剿之際,特將本省處理匪特辦法佈吿如下:

  (一)一切股匪散匪,如敢持槍抵抗我軍或繼續危害政府和人民者,當堅决予以剿滅。

  (二)凡造謡惑衆組織暴亂、破壞交通、襲擊革命團體、殺害革命人員,搶掠公粮物資之爲首份子,一律處以死刑。

  (三)凡罪大惡極,至死不悟,反動到底之特務頭子,著名慣匪,以及勾結匪特危害政府和人民之首要惡霸,一律處以死刑。

  (四)一切匪特,須立卽自動向當地政府或駐軍繳械投誠,如能率衆來歸,確係誠心悔過者,准予將功折罪,從輕處理或免予究辦。

  (五)凡因私仇宿怨,被迫投匪,自動來歸之後,准予勸吿雙方適當和解,不加報復。

  (六)不論任何人等,凡能生擒或槍殺匪首、瓦解匪衆、密報匪情、或採取其他有效辨法而有助於剿滅匪特者,當論功行賞,以資獎勵。

  (七)過去參加我民兵游擊隊或地方工作,因被敵煽惑或被迫叛變投匪者,只要携械來歸,痛改前非,准予分別從寬處理或不究旣往,其菖為首叛變份子如能率衆歸降,亦准予將功折罪,從輕處分。

  (八)所有土匪特務惡覇槍枝,一律收收繳。過去舊鄕鎭保甲的公槍,一律收歸公有。民間私槍,爲防止匪特利用,槪由政府登記,組織人民自衞武裝,拒絕登記者,査出後一律沒收。並禁止私買私賣或私造槍枝武器,違者法辦。

  (九)各界人民不分貧富,如能格守政府法令,不受匪特利用者,一律加以保護,但如有窩匪通匪庇匪濟匪行爲者,一律依法懲辦。

  (十)僞鄕鎭保甲人員,應在剿匪中立功自効;倘敢窩、通、此、濟,爲匪特耳目,或遇有匪特情況而不及時報吿者,則罪加一等,當視其情節輕重,分別嚴予懲處。

  (十一)所有土匪不論主要脅從,凡搶掠公粮物資,皆應分別追還。

  (十二)凡土匪特務之家屬親友,應卽吿誡其子弟父兄或親戚朋友當機立斷,翻然覺悟,迅速率部投降,或拖槍來歸,或自動脫離匪帮向人民政府悔过登記,求得新生之路;否則死亡在卽,後悔莫及。

  (十三)凡秘密潛入我革命部隊機關團體之匪特,或被敵人煽感和收買的奸細份子,應卽向所屬单位負責首長坦白自首,立功自赠,倘仍繼續隱藏不報,陰謀活動或裏應外合從事叛亂者,一經査獲,一律依法重徵决不姑寬。

  (十四)我各級政府人員和部隊指戰員,對保護國家資財,人民利益及剿匪得力者,當按其立功大小,分別表揚獎勵,倘因麻痺懈怠招致損失,或違反群衆紀律,損害群衆利益者,槪按情節輕重,予以應得處分。

  (十五)我全體人民,爲保障自身利益,必須加强組織,積極偵察匪情,檢舉匪特,協助軍隊和政府送情報,當响導以及追捕匪,使匪特無法隱藏,無處逃遁。其有顯著功績者,當分別獎勵。

  本政府暨本軍區决心大力剿滅匪特,保衞人民,望我全省黨政軍民對上述辦法,廣爲宣傅,務使家喩戶曉,軍民一致,軍政一致,同心協力,密切配合,澈底根絕匪患,鞏固革命秩序努力春耕生產,加緊備荒救災。特此佈吿週知,希各凜遵勿違。 切切此佈。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逹

司令員兼政治委員 葉劍英

副司令員 鄧華 陳光 洪學智 曾生

副政治委員 賴傅珠 林平 馮白駒

一九五〇年四月甘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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