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期

195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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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優待僑生囘國就學暫行辦法

(本辩法經於五月卅日省府第二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省爲歡迎僑生回國就學,以便接受新民主主義敎育養成熱愛祖國及爲人民服務之思想,特訂定本辦法。

  (二)不論從任何地區囘國之僑生,凡持有當地學校發給之證件及各科成績者,或有廣東省人民政府華僑事務委員會發給之證明文件者,均得向省內相當程度之公私立學校申請入學,經過考試後,按其程度,揷入相當之年級肄業。

  (三)如入學考試除有二三科成績不合標準或未修習外,其餘各科均能及格者,得准予揷入相當學級隨班肄業,並帮助其補修,俟學期終參加補考,及格後卽准予升級。

  (四)如學級相當而各科成績相差太遠者,學校酌予編入其他適當之班級。

  (五)凡僑生入校後與普通學生同一待遇,但家境確屬淸貧者,依照文敎廳關於申請人民助學金的規定申請取得人民助學金,

  (六)本辦法經省府行政會議通過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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