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期

195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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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致各專署電

關於死刑批准權的指示


各專署:

  迭據各專署判處匪特惡覇死刑,枪决人犯多未嚴格執行中南人民法庭暫行條例及本府去年亥删辦字第二八號通令,有些先殺後報,甚或殺後不報,有些來電請示,罪行不詳,有些預定槍决日期,未奉核准卽擅執行,此種情形實不容繼續存在,特重申前令:嚴禁越權宣判批准及處决匪霸和犯罪分子,凡五年以上之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及沒收財產之處分,均須經省府批准,各專縣應先將罪犯之詳細材料供詞卷證及判决書等呈送本府批准後始待執行,希卽並轉各縣切實遵辨,不得再行玩忽,並將奉電日期報査。省府辰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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