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期

195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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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等以上國省立學校學生申請人民助學金暫行辦法

一九五O年五月十八日


  一、申請資格:凡本省國、省立現有中等以上學籍之學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可申請人民助學金。

  1.家境淸寒而有所在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他可靠之證明者。

  2思想純正有爲人民服務之决心且有事實表現者。

  3.學業成績優良者。(新生以入學考試成績爲準)

  二、申請辨法:

  1.申請人於毎學期註册後,親筆繕具簽名蓋章之申請書一紙,連同家境淸寒証明書繳學生會。

  2.學生會於學校註册完畢後,將全部申請書分別科系班級,組織其全體同學進行民主評議。

  3.評議後全部名單由學生會簡單註明評議原因及結果公佈,俾能廣泛收集意見。

  4.學生會於名單公佈後數日,再將名單及新收集之意見,幷原申請書、證明書一併呈該校校務委員會簽署意見後,轉呈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照數發給。

  三、人民助學金等級:

  1.甲等——除免繳學費雜費外,每人每月另發給九二米槊柒拾斤。(毎年以十二個月計)

  2.乙等—除免繳學費雜費外。每人每月另發給九二米叁拾伍斤,(每年以十二個月計)

  3.丙等—免繳學費雜費。

  四、名額:

  1.大、專校名額得估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至廿五,(文法等學院學生百分之二十,理工農醫學院、師範學院學生百分之廿五)。普通中學得佔全校學生總數百分之十。師範技術學校學生,除免繳學雜費外,其助學金名額,得佔百分之七十五。

  2.名額均按甲等助學金計算,乙等丙等均須折合甲等計算。

  五、附則:

  1.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原有之公費全部停發,重新按本辦法辦理。

  2.已取得人民助學金者,者情况有變遷時,可由學校隨時呈請政府増減或停發其助學金。

  3.烈軍工屬工農華僑子女,有取得人民助學金之優先權。

  4.本辦法自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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