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第1期

1986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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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控制重复引进的通知

粤府〔1985〕169号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控制重复引进、制止多头对外的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90号文),今年八月八日已转发给你们(粤府〔1985〕114号),现根据90号文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省府直属各厅局(公司),要做好调查研究,召开产品专业会议,认真搞好引进项目规划,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平衡,特别注意外汇平衡,择优支持,合理定点;对已经引进的90号文附表所列项目,要逐项审查清理,确需采取调整措施的,要提出意见报省经委会有关部门处理。今后凡属于工业交通产品的生产定点,由省经委会同省计委、经贸委负责管理和协调。

  二、今后引进,不论外汇多少,来源如何,凡90号文四个附表所列的项目,属暂停进口的(附表一),立即停止进口;属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和限制进口的,必须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不得各行其是。

  三、引进90号文附表二、三所列项目,由企业所在市、地主管部门出提项目申请,经市、地经委、计委会同有关委办审查同意后报省归口厅局(公司)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写出书面审查意见上报。

  (一)属技术改造项目的,以省经委为主(并征求省计委、省经贸委意见)审查上报(限额以上项目需先报省政府核准)国家计委、经委;

  (二)属基本建设项目的,以省计委为主(并征求省经委、省经贸委意见)审查上报(限额以上项目需先报省政府核准)国家计委、经委;

  (三)合资、合作和补偿贸易项目,属基建项目的,报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并征求省经委意见)联合审查上报(限额以上项目需先报省政府核准)批准后,纳入基建投资规模;属技改项目的,报省经委会同省经贸委(并征求省计委意见)联合审批上报(限额以上项目需先报省政府核准)批准后,列入技改投资规模。利用外资项目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有关部门应会同省经贸委做好项目涉外协调和协议、合同的审批工作。凡需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由省经贸委按照上述规定的联合审批文件发给许可证。

  (四)属于新兴技术和技术软件的引进项目,省经委、省计委要与省科委研究协调。

  四、各地和省厅、局(公司)要按照90号文及本通知的要求,对已经安排的引进项目,本着谁批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对90号文附表二、三的项目,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经委、财政部(85)署税字第773号文的规定,凡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以前签订合同进口的设备,海关可凭合同或批准书予以免征进口调节税。对安排了引进计划但未签约的项目,要按本通知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准对外签约。

  五、除产品全部外销的利用外资项目外,所有部门和地区(包括经济特区、海南岛、计划单列市和对外开放城市与地区),所有外汇资金来源的引进项目均需按以上规定办理。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表一:第一批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

  附表二:第一批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

  附表三:第一批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软件技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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