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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热点知识问答

时间 : 2016-12-05 17:26:58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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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哪些人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是什么?

  (1)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单位和个人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按实际缴费的月数累计计算。

  (2)缴费指数分为视同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指数对应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水平;实际缴费指数对应于实际缴费期间的缴费水平。缴费指数越高表示缴费水平越高。

  月缴费指数=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什么?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用于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由平均缴费指数与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乘所得。

  4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分别是指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

  5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二)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违反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四)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五)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六)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支出;(七)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6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监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七)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八)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7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关系转出:

  (1)在地税和相关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2)减员后,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一般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若有欠费需先补缴,若缴费信息有误需先更正处理,然后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一般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的回执后,核对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通过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或邮寄的方式发送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二)关系转入:

  (1)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一般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一般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的回执,通过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或邮寄的方式发送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核对一致的办理分账确认,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8 省内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关系转出:

  (1)在地税和相关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2)减员后,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入。若有欠费需补缴;若缴费信息有误需先更正处理。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传送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二)关系转入:

  (1)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传送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核对一致的办理分账确认,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9 养老保险异地转入的条件是什么?

  (一)省内转入的: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核定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最后参保地是否本地,若是,则可转入;若否,不受理转入。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核定截至目前,最后参保地是否本地,若是,则可转入;若否,不受理转入。

  (二)从省外转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0 “骗保”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 骗冒领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的行为属于犯罪吗?

  根据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266条的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