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的通知
粤环发〔2020〕4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我厅修订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12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
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
(修订稿)
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凡是涉及生产、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维修含ODS制冷设备、灭火系统,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配额申请或备案。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办理配额申请和备案管理规范工作明确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办理年度使用备案,受控用途主要指制冷、泡沫、工业清洗行业。
(二)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涉及含HCFCs混合物的,按比例折算单种物质及其量进行申报。
(三)从事ODS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指从事含ODS制冷空调设备维修企业、机动车拆解企业、废弃电气电子产品拆解回收企业,以及专门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企业。
以上ODS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经营单位涉及行政许可的需凭证经营。
二、备案流程
(一)在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管理的相关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登录“广东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填报企业相关资料。企业应按系统填报要求按时、据实填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和瞒报,也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范围和内容。
(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在企业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对省厅备案类企业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省厅备案。
(三)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系统提交要求的企业,我厅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定期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三、备案管理
(一)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负责管辖范围内相应备案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或开展维修、报废等经营活动时未按照规定对ODS进行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行为依法查处。
(二)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冷剂使用技术规范等规范经营行为,应当完整保存有关原始资料3年以上,主要包括:购销发票及台账、财务报表、主要原料及产品台账、生产操作记录,仓库出入库单据、台账、回收量及处置等情况。已备案单位产业结构调整、关闭或停产前需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注销。
(三)我厅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生态环境部,并抄送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我厅不定期通过“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公布获得备案的有关单位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政府采购目录,鼓励社会单位在制冷工程安装、物业维修等竞标时优先选择经过政府部门备案的经营单位。
四、材料下载网址
(一)在生态环境部申请配额或备案的企业,其有关配额许可证、备案申领资格、材料及表格等可在“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网”HCFCs生产、使用、销售管理栏目查询和下载。
(二)在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的企业,其备案信息可自行登录“广东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根据省厅发布通知进行填报。
五、本规范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粤环发〔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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