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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出台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再设置容积率上限

时间 : 2019-01-08 08:21:29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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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配套的幼儿园、中小学、变电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有了新的管理规定。日前,《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广州市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规定》明确,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和绿地率,以达到减少控规调整频次,简化项目审批流程的目的。《规定》还对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加改扩建程序进行了简化。

经营性的卫生教育等设施不适用《规定》

广州市国规委介绍,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与群众关系最密切,与社会各界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目前,广州控规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各专业规范,确定了中小学、幼儿园、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随着社会发展,专业部门的规范标准也在不断地动态更新,相对稳定固化的控规指标难以与之匹配。为适应不断提高的公服设施规范标准,提高建设效率,故提出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从原来的指标管理优化为按标准管理。

《规定》提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幼儿园、中小学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不低于0.7)和绿地率。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广州市国规委表示,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独立用地,而非附属于其他用地上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加改扩建程序简化

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再设置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具体规划建设将如何实施呢?《规定》提出,广州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用地边界的,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涉及调整邻避设施建设规模等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核发规划条件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指标单独核算,具体配置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及《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根据立项批准文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标准以及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明确。

《规定》还对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加改扩建程序进行了简化。与《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相衔接,《规定》提出,建成移交后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申请加建、改建、扩建的,若不改变该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由权属单位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编制修改方案并附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报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时,考虑到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加改扩建涉及到业主的利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强化公众参与。对于按照已批专项规划对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迁移、合并,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应当按照控规修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