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等七单位关于促进病残孤儿
回归家庭的通知
粤民规字〔2025〕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委)、医保局、残联:
为鼓励国内家庭依法收养病残孤儿,促进更多病残孤儿回归家庭,确保被收养病残孤儿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得到更好保障,根据《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病残孤儿回归家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收养登记
(一)建立健全可送养孤儿信息库。对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病残孤儿,儿童福利机构根据病残孤儿健康状况、康复医疗情况等,经评估提出是否适合送养的意见,对适合送养的病残孤儿,及时纳入可送养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开可送养病残孤儿信息。监护人送养散居残疾孤儿,需要民政部门帮助匹配收养家庭的,纳入可送养信息库,民政部门根据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向社会公开可送养信息。送养8周岁以上的病残孤儿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规范开展收养工作。收养登记机关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广东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规定,进一步优化评估工作的操作流程,确保评估工作规范公正。收养评估机构或评估小组在开展融合情况评估时要重点关注收养申请人对被收养人的康复照顾情况。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不能融合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切实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法权益。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不得向收养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落实宣传告知工作。收养登记机关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向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儿童福利机构或散居孤儿的监护人应当将病残孤儿的具体病残情况、康复或治疗情况、后续康复或治疗计划等如实告知收养申请人。收养登记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要向收养申请人主动告知本通知内容。
二、做好保障政策衔接
(一)继续保障基本生活。病残孤儿被收养后,收养人可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不含研究生),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延续享受救助政策。各地按规定做好病残孤儿被收养后的医疗保障工作。病残孤儿被收养后,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但应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应治尽治”“先救治再结算”的原则,做好被收养人医疗救治工作。鼓励、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被收养人医疗费用。被收养人罹患急危重症疾病需转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的,参照《关于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省级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的通知》执行。被收养人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相关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收养人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三)纳入教育保障范围。各地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人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三、规范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管理
收养登记办结后,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收养人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确认。
(一)提出申请。收养人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被收养病残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附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1. 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被收养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相关医疗诊断资质的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核实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认,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停止发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 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已从全日制学校毕业的;
2. 死亡的;
3. 解除收养关系的;
4. 残疾康复或疾病痊愈的;
5. 申请不再领取的;
6. 其他应当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情形。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规范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况。被收养人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依法办理。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的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重复发放的情况。
收养登记办结后,被收养人需享受就学、助学、就医、医保、护理、康复等待遇的,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向政策落实地的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审批办理。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民政、财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机构要立足职责,完善相关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形成鼓励收养病残孤儿的工作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病残孤儿被收养后的保障水平。
(二)做好收养登记后关爱服务。各级有关部门要将被收养病残孤儿纳入关爱服务范围,加大对被收养病残孤儿的精神关爱和对收养家庭的监护支持力度。病残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沟通被收养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各地可依托现有社工等各类社区工作队伍,对已收养的家庭开展跟踪回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已收养的家庭开展跟踪回访服务,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家庭教育指导、监护能力提升等关爱服务。发现收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要及时给予帮扶救助,切实维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强化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公民转变收养观念,激发社会爱心和热心。对开展家庭收养病残孤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事迹突出的收养家庭,及时给予表扬鼓励。
本通知适用于广东省内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患有残疾或患有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的儿童。病残孤儿被收养后户籍所在地不在我省的,不适用本通知的保障政策。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病残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收养人可以凭《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或诊断证明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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