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4期

2025年05月26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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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业余无线电

中继台设置和使用规划的通知

粤工信规字〔202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无线电协会:

  为了加强业余无线电中继台(以下简称业余中继台)的管理,促进我省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保证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2号)《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和使用频段进行规划,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通知所称业余中继台是指通过对业余无线电信号接收和放大转发,扩大通联范围的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业余中继台,其台址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集约的要求。依法设置的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的服务。

  二、业余中继台的设置要求

  (一)业余中继台需获得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呼号,本省业余中继台呼号前缀为:BR7。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本通知的规定。

  (二)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2. 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3. 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三)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 书面申请函(申请人应详细说明申请原因、设台用途、中继台管理人员,技术及运行维护方案)、管理措施及承诺书等材料;申请表;

  2. 单位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个人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

  3. 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四)统筹规划业余中继台设置数量。

  1. 各地市可结合实际,在做好电磁兼容分析基础上(包括粤港、粤澳频率协调,服务区域超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应当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协调)做好业余中继台设置、使用许可工作。原则上一个县(区)设置1个业余中继台。

  2. 县(区)行政管辖面积较大的(行政区域内直线距离超20公里),可适当增加业余中继台设置数量,一个县(区)原则上最多设置3个中继台。仍不满足实际业务需求的话,可参照以下辖区不设县(区)的地市方法适当调整。

  3. 辖区不设县(区)的地市设置业余中继台数量,可通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总数来把握,设置数量按照辖区内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总数除以100,四舍五入得出设置的最大数量。

  三、业余中继台的技术要求

  (一)业余中继台可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见附表,在满足电磁兼容条件下,可选择相关频段的频率设置业余中继台。我省业余中继台主要使用144-146MHz和430-440MHz频段。根据频率划分规定,业余业务在144-146MHz频段是主要业务,在430-440MHz频段为次要业务。

  (二)每个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无线电管理部门所指配的一对固定频率。业余中继台使用430-440MHz频段频率时,不得对主要业务电台(无线电定位、航空无线电导航)产生有害干扰,不得对来自主要业务电台(无线电定位、航空无线电导航)的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如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射,待干扰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不得设置、使用规定以外频率的业余中继台。鼓励业余中继台频率的复用。业余中继台必须在固定地点设置、使用。 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5W。

  (四)提倡业余中继台“常灾两用”,发挥业余无线电在抢险救援的积极作用。为鼓励全省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参与应急救援活动,将144.700MHz/145.300MHz,434.000MHz/439.000MHz作为全省中继台应急中继频率,145.300MHz和439.000MHz作为全省统一业余应急直连通信频率。业余爱好者和业余中继台可在应急救援活动中使用以上应急频率。

  四、业余中继台的管理要求

  (一)业余中继台的管理人应当将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公开。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实施业余中继台的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汇总辖区内业余中继台各项技术参数信息,在业余中继台电台执照核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相关参数信息向社会公布。

  (二)业余中继台应当能遥控开关机,管理人员可以随时关闭和开启业余中继台。应当有专人负责业余中继台工作,确保业余中继台稳定工作。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管理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合法设置、使用的业余中继台可在执照有效期内继续使用,也可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变更、续期等手续后投入使用。


  附件:1. 广东省业余中继台频率分配表

     2. 广东省140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表(信道间隔12.5KHz)

     3. 广东省140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表(信道间隔25KHz)

     4. 广东省430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表(信道间隔12.5KHz)

     5. 广东省430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表(信道间隔25KHz)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5月14日


  (点击查看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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