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禁止轉業至地方政府的軍人佩帶
中國人民解放軍胸章及「八一」軍徽的函
(省府不另行文轉發)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以(52)會廳秘字第六九〇〇號發出
接中南軍區司令部十二月五日函以「某些部隊人員轉業至地方政府時,將私自保存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胸章及「八一」軍徽隱瞞不繳,到地方後仍繼續佩帶,致軍政不分,甚至有不正確的舉止,影響軍譽……。」爲糾正這些不應有的現象,特函知你府,希即轉知所屬各機關,禁止轉業至地方政府的人員再佩帶中國人民解放軍胸章及「八一」軍徽,幷協助動員收繳轉送至軍分區以上之軍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