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九五三年度第一季財政收支管理及預算
執行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廿五日以粤財紀字第一九〇號發出
一九五三年度即將開始,本省一九五二年度歲入歲出初步預算雖經上報,但中央尙難即時核定下來,爲保證正常供給,在預算未得中央最後核定前,關於一九五三年度第一季財政收支管理及預算的執行,暫作如下的規定:
(一)從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遵照中央關於改訂財政收支系統的決定,實施三級財政管理體制。建立縣(市)級財政,縣(市)級各項開支(包括區、鄕在內)由縣(市)政府按照上級規定統一掌握管理。省級、行署級及直接領導管理的事業單位之收支,則列入省級財政內。
(二)收入劃分方面:
(甲)下列各項爲縣級地方財政固定收入,從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解縣(市)地方金庫。
(1)地方税收入:包括屠宰稅、交易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特種消費行爲稅、車船使用牌照稅。
(2)縣營地方國營企業之企業利潤收入、提繳基本折舊基金收入、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及繳囘流動資金收入。
(3)事業收入:包括縣區鎭立中小學及鄕村小學之學費收入以及文化事業、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和其他事業收入等。
(4)規費收入:包括縣以下行政機關規費、公安機關規費、司法機關規費、衛生機關規費、工商機關規費等及屠場使用費與碼頭使用費。
(5)罰沒收入:包括縣以下行政機關罰沒、公安機關罰沒司法機關罰沒及其他罰沒收入(稅收機關罰沒暫列爲省財政收入,解入省庫)。
(6)公產收入:包括公有房地產租賃及變價收入、機動田收入、公有漁塘、山林、菓園收入、市場租收入。
(7)其他什項收入:包括區、鄕財政(小公家務)淸理及其他等。
(8)上年結餘:包括原來鄕(村)鎭地方財政結餘及縣級小公家務繳囘收入(由省預算開支範圍撥下各項經費之結餘不在內)。
(乙)省轄市級(汕頭、湛江、海口、韶關、佛山、江門)的財政收入除同前述縣級的收入外,另劃給各該市所收印花稅及利息所得稅。
(丙)下列各項爲省財政收入,從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由各地支庫報解省金庫。
(1)工商營業稅(包括臨時商業稅及攤販業稅)。
(2)各縣(六市除外)所收印花稅及利息所得稅。
(3)省(包括行署)經營地方國營企業之企業利潤、基本折舊基金、固定資產變價及繳囘流動資金等收入。
(4)事業收入:包括省立學校學費收入、省級及行署級各項事業收入。
(5)省級行署級的公產收入、規費收入及行政、公安、司法罰沒收入和各級稅收機關罰沒收入。
(6)上年結餘:包括省級、行署級與原來專署級歷年財政結餘及一九五二年度內預算結餘在內。
(7)土地證照費收入。
(丁)一九五二年度內,凡由省財政範圍內所撥各地之各項經費結餘數仍應作爲省預算內的上年結餘。其在縣(市)部分之結餘,爲了及時解決各地第一季度必要開支可不解入省金庫、而以「上級補助收入」科目先行解入縣(市)庫。由縣(市)政府開具收據,並編列表報,按領報系統逐級轉賬。將來報決算後,若數字發生有出入時,再行多退少補。
(戊)本省地方企業多未經過整頓,因此各地關於企業管轄系統與財務計劃尙難確定,省財委已成立整頓地方工業委員會負責領導進行,此次省財政會議上亦未確定各地企業收入任務,因此規定在未整頓完成前,各地企業之收入,雖可暫解各地金庫,但須按月報吿省財委,由整頓地方工業委員會統一調用,整頓完成及管轄範圍劃分後,則按分工規定,分別編報財務計劃,並按系統掌握使用。
(三)支出劃分方面:
(甲)下列各項,列爲縣(市)財政支出:
(1)縣(市)區政府、稅務、糧務、人民警察等機關行政費,黨團(包括民主黨派地方組織)機關行政費及事業補助費,鄕(村)鎭行政費,縣(市)區入代,農代會議費,鄕村會議費,鄕幹訓練費,政治宣傳費,司法業務費,檢察業務費,一般財務費,地方財務費。
(2)縣(市)區立普通中學、師範、技術(職業)學校、小學及鄕村小學經費以及圖書館、文化館、文化站、收音站等經費。
(3)縣(市)衛生院、區衛生所、婦幼保健、公費醫療等經費。
(4)烈、軍屬優撫補助及在鄕革命殘廢軍人撫卹。
(5)縣(市)農場苗圃補助費,市政建設費及經整頓後的地方企業投資。
(6)其他將來指定列入縣市預算內的開支。
(乙)根據中央的原則,在此次財政會議上,已將前述各項經費列入縣(市)級財政支出者外,餘列省級財政內,將來如需撥至縣(市)使用時,視地理之方便,採取專欵下撥、專案報銷辦法或追加列入縣(市)預算內。
(四)一九五三年第一季支出管理方面:
(甲)凡經分配預算指標列入縣(市)預算內的開支,即由各縣(市)就收入中,按照規定的制度,核實開支。
(乙)各縣(市)稅務局、糧食局的行政費,應劃入縣(市)級財政內,但在其編制及預算未確定前,暫由當地政府先行審査墊撥,待預算確立後,即從預算內扣還。
(丙)土改隊經費、人民法庭經費、民兵經費及勞改囚犯經費列入省預算,由省級各該主管部門編造分配預算送財政廳,撥由各行署掌握核發各縣(市)開支,並專案向上級報銷。
(丁)省級及行署級事業部門直接管理領導的事業單位或工作隊經費以及由省掌握的事業補助費(如私立學校補助費、社會救濟費等),由省級事業主管部門編造預算,送財政廳審核撥款(以上丙、丁兩項第一季度分配預算,希於文到後五日內由各主管部門編好送達財政廳)。
(戊)所有一九五二年度內未能竣工的跨年度基本建設工程,應造具基本建設工程移轉年度預算(列明工程項目、數量、原批准機關及文號、原批准預算總額、一九五二年完成數、移轉一九五三年預算數等)及詳細用款計劃,省級及華南級機關限一月十日前、各縣(市)限於一月十五日前報達省財委核定轉報中央批准,以便成立追加預算。在上述編報限期內,其因繼續施工所需款項,准予核實開支,逾期不報則停止支撥。
(己)行政、黨、羣機關行政費的開支,應按省編委會於一九五二年度內已核定編制,在四屆財政會議分配開支指標範圍內,按現行供給標準執行(但從明年起夜餐費及婦女衛生費已予取消),鄕村行政經費應接全省一三、〇〇〇鄕、每鄕鄕幹三人、每人每月生活補助費二十萬元、每鄕每月公什費八萬元的標準執行。
(庚)各種事業費開支,在中央未最後核定預算前,應嚴格採取節約的精神,以維持最低限度的支出爲原則,暫不能增加(如文敎費中央及中南已通知削減,其中只敎育費一項,即照原定廣東指標減去百分之十八到二十)。但如現有機構及現行標準超過四屆財政會議中規定的預算指標及標準時,應改按四屆財政會議上規定的指標及標準執行。
(辛)從一九五三年起,財政開支槪以人民幣爲計算標準,各項供給標準中原規定以工資分爲計算標準者,其屬工資及供給生活費部分,全省統一按每分二、七七九元折款發放,其屬公用經費部分(如公什費等),槪按每分二、三〇〇元計算。
(甲)各縣(市)財政預算,按以上規定收支範圍編妥,並報經上級核准(全省預算經中央核定)後,凡收入超過支出者,則應上解到省,凡收入不敷支出者,一律由省予以補助。
(乙)各縣(市)除應按照四屆財政會議的決定,認眞編好一九五三年度總預算外,並應按照實際情况編造第一季度收支分配預算,於一九五三年一月五日以前,先將第一季收支預算數字,按收支預算科目的款別,電報財政廳;並隨即將詳細預算以兩份送報行署審査、提出意見彙報財政廳;以兩份逕報財政廳,以便彙轉中央核定。
(丙)一九五三年度預算,估計中央尙需相當時日始能核定,預算未核定前,對於稅收的分成調節或撥款補助,均有困難,不易迅予解決。因此各地必須從抓緊組織地方收入、抓緊淸理上年結餘着手,力求保證正常開支。
(丁)縣(市)地方國營企業尙須加以整頓,其第一季利潤及折舊收入雖解入當地金庫,但不得自行動支,必須經省整頓地方工業委員會統籌,並非萬分急需,不增加投資,即使需要增撥資金,亦須報省決定。待整頓完畢後,再行按劃分之管理範圍,依正常手續辦理。
六、以上各點,希有關單位分別遵照辦理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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