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2期

1953年01月19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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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規定契稅、牧稅改由地方

財政部門主管的函(轉載)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一九五〇年十月五日以財農字第一四六號發出


  查契稅與牧稅業務,前經本部決定,改由縣(市)財政部門管理,並由本部稅務總局於本年五月二十七日通知各大行政區稅務管理局轉知所屬辦理移交在案。但現據各地報吿,關於契稅一項,有的已由財政部門接管,有的財政部門尙未接管,有的鄕村契稅由財政部門接管,城市仍由稅務部門管,各地執行極不一致。此種情况如不轉變,則契稅工作因無專管部門,將無法統一訂計劃與統一進行檢查,對日常問題的處理,亦會感到困難。因此,凡財政部門尙未接管契稅之地區,仍希按本部決定執行,迅速向稅務部門接管,以資劃一,爲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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