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施行細則(第二次修正本)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以(52)粤財紀字第一八一號命令發出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以(53)粤財紀字第四號通知更正
中南財政部批覆:經核同意,除轉報中央財政部核備外,希卽遵照執行。
第一條 本細則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細則施行區域:鄕村以完成土地改革地區爲限,城市墟鎭全省通用。
第三條 契稅征收,由各縣(市)人民政府財政科(局)辦理(以下簡稱經征機關),省財政廳主管契稅行政,並統一領導;行署負監督指導之責。
第四條 凡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及個人(外僑產業另案處理)房地產之買賣、典當、贈與、交換、分拆等,應由當事人雙方訂立草契。買賣、典當、贈與,由承受人依照「契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稅率完納契稅。交換之房地產照「契税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處理。分拆之產業,免稅印契。但因建設需要,而以政府命令徵購之土地房屋,則須報由該管縣(市)人民政府核轉財政廳報請中南軍政委員會財政部批准免稅印契。
第五條 各縣(市)契稅開徵後移轉的房地產,自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稅印契。未經批准延期者,作逾期不稅論處。
第六條 凡產業之買賣、典當、贈與、交換、分拆等,須經監證機關監證。監證機關應査明產權來歷及核算成交產價屬實,而無其他疑問,即在草契上加蓋大印,並由主管人簽名蓋章作證。
第七條 經征機關應會同當地區、鄕(鎭)人民政府、法院、公安局(所)、縣(市)政府地政或民政科(局)、建設科(局)及工商聯會、店員工會、營造工會或建築工會和當地黨團及其他有關機關組織房地產評價委員會,另聘當地建築工程師、房地產經紀人和民主人士爲該會委員,評定轄境內房地產標準價格公佈執行,並分報備査。
開征房地產稅的地區,設有房地產評價委員會者,不另設評價委員。
第八條 未稅白契,在解放前,以評定標準產價計征;解放後,以人民幣成交的契價,經査明無匿價情弊,按契價計征(如以實物訂立契約者,按同一實物的當地糧食公司或貿易公司批發價格折合人民幣計征)。在禁用金銀以前,以金銀成交者,按中國人民銀行牌價折合人民幣計征。匿價者按照評定標準產價計征。凡以評定標準產價計征者,均應在印契附記欄註明「估定產價」四字,以資査考。
第九條 契紙分印契、草契兩類,各分爲買契、典契、贈與契、交換契、分拆契等五種。印契由財政廳依照規定式樣統一印製,加蓋省人民政府大印後,由縣(市)人民政府備具工本費領用(行署統領轉發,省轄市逕向財政廳領用),該工本費向納稅人收回。草契由縣(市)人民政府依照規定式樣統一以紗紙印製(包括說明),不蓋印信,照成本價發售,並可託由監證機關代售。
第十條 印契一律兩聯式,第一聯塡給業權人收執,第二聯存査,由經征機關保存。發給印契時,必須先在發契登記簿登記及校對無誤後,方可發出,並於每月三日前將上月份發契登記簿連同契稅徵收情況報吿表分報行署及財政廳備査。
第十一條 契稅應用之契稅繳款書、契件收據、發契登記簿和各項表册,由經征機關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使用。
第十二條 納稅人申請印契,應繳交原契證,留存審査。如有備具原契證影片(影片字跡要淸楚,不得模糊)者,經收件人査驗影片與原契證相符,即在影片背後註明「經査對與原件相符」等字,並由收件入簽名蓋章,除留存影片及其本身成交草契備貼印契之用外,餘件先行發還。
第十三條 經徵機關收到契證、影片,應即發給契件收據交納稅人收執。同時必須在原契件背面上註明與契件收據所編列的相同字軌號數,以便査對,並迅速審査。如無不合,即塡寫印契、依法計算稅額、塡發契稅繳欵書,通知納稅人持向指定收款金庫繳納稅款,納稅人將金庫發還之契稅繳款書第二聯(收據)連同契件收據(如原係繳存影片者,應一併帶同原契證査對),向經徵機關領取印契及收囘作廢之原契證。
第十四條 經徵機關發給印契時,必須在原契證蓋上「已發新印契此件作廢」字樣的戳記(本身成交草契應粘貼印契,不蓋作廢戳記)後交囘納稅人收執,如係繳存影片者,應將原契證與影片核對相符,然後蓋上作廢戳記發還。免稅印契,須在印契附記欄註明「免稅」二字。
第十五條 收款金庫收到契稅繳款書,即按照所載金額將款收妥後,以「契稅收入」科目處理,並將各聯簽蓋齊全,即以第二聯交給納稅人憑領印契,第三聯由縣(市)金庫作收入傳票附件存査,第四聯送囘經徵機關記賬存査。
第十六條 審査契證必須査驗上手契(土改完成地區,只査驗土地房屋所有證)。如發現契證不全,應着其補齊契證(如無契證補繳,應取具證明)。其有產權糾紛者,應俟產權糾紛解決後,再爲辦理。
第十七條 雙方訂立之草契,應粘貼在印契契尾,加蓋縣(市)人民政府騎縫大印,並附貼契稅繳款書第二聯(收據),由經辦契稅部門蓋上騎縫印章。
第十八條 業權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出資建築房屋,而持有已稅地契申請印契者,以買契塡發,並註明自建房屋,不收契稅。如係未稅地契,依照規定課徵地契稅。租地建房未經移轉者,應取驗地契及准建房之合同或租約,經査屬實,免稅發給印契(用買契塡發不塡註基地面積,只在印契之「不動產種類」欄塡註「房屋」二字),只收契紙工本費。其地契尙未稅契者,應由地權人同時申請印契,只註明基地面積,並在「不動產種類」欄塡註「基地」二字。
第十九條 上手白契,在解放前的不追補契稅,解放後,在縣(市)未公佈「契稅暫行條例」和「施行細則」前,只追繳其最後一次的上手白契稅。在「契稅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公佈後成交的未稅白契,按照每次移轉追補契稅。
補稅責任,由舊業主負擔,如舊業主死亡或他去,由其直系親屬負擔,如舊業主無力負擔者,取具當地鄕、鎭政府證明後,得根據實際情况予以減免。
第二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困難情况之一,並繳具當地鄕(鎭)人民政府證明,經查屬實者,其補稅白契,分別減免之:
甲、免稅部分
1、凡屬孤、寡、殘廢、痼疾而無勞動能力,其房地產係自住自用,而其收益不能維持本人最低限度的生活者。
2、烈、軍、工屬,因無勞動力及固定收入,生活確實困難,無力負擔契稅,而持有人民政府證明書者。
3、貧苦工人、農民,其收入不能維持本人及無勞動力的直系親屬之最低限度生活者。
乙、減徵稅額百分之五十至七十部分
1、凡屬貧苦人民,其房地產係自用或將一部分出租,而其收益僅可維持本人及無勞動力的直系親屬最低限度生活,又無其他收入來源者。
2、凡屬貧苦小販,獨負家庭生計,其房地產係自用或將一部分出租,其收益合計,可維持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最低限度生活,領有攤販牌照者。
以上甲、乙兩項免稅及減稅辦法,均不適用於新購之房地產。
第卄一條 納稅人一時籌繳稅款確實困難,得繳具鄕(鎭)人民政府證明,經査屬實後,視其實際情况,予以分爲兩期或三期繳納,並應由納稅人具結保證。如該期應納之契稅,逾期不納,又無正當理由者,按照該期應納稅額每天處以百分之一滯納金(不分期繳納者亦同)。
第卄二條 凡變名典當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產價取得產業所有權者,照買契課稅;其以抵押借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使用收益權利者,照典契課稅。
第卄三條 遺失或毁損(霉爛不全)本身成交草契及印契或上手契證,應由業權人先在該產業門前及各街道標貼(一個月)聲明作廢,有報紙刊行地區同時登報三天(遺失成交草契者,應報請當地鄕(鎭)人民政府召集產鄰、中證人、新舊業主補立草契,如舊業主、中證人死亡或他去,由新業主在當地覓具已領有營業牌照的殷實商店在草契內蓋上正式店章,保證原草契遺失是實,並由該商店負責人親手簽名蓋章,另在附記欄註明舊業主或中證人不在原因),併同標貼的聲明、報紙、契證等向經徵機關申請印契,經徵機關査明屬實,則辦理發契手續(已稅契紙而有證件者,免稅補契),如有人提出異議,先由經徵機關召集雙方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則由當事人報請法院處理,俟法院判決後,再由業權人申請印契。
第卄四條 凡匿報產價,照「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執行,並規定如下:
一、匿報產價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按短納稅額處以二倍之罰金。
二、匿報產價百分之三十以下者,按短納稅額處以三倍之罰金。
三、匿報產價百分之四十以下者,按短納稅額處以四倍之罰金。
四、匿報產價百分之四十一以上者,按短納稅額處以五倍之罰金。
第卄五條 實係買、典、贈與或交換,而以繼承、分拆名義立契,意圖逃稅者,或已進行買、典而隱匿不報者,照「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執行,並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耕地(包括稻田、池塘、菜地、菓園等,以下同)在一市畝以下、基地(即未建上蓋之宅地,以下同)在五市井以下,房屋在一間以下者,處以應納稅額六倍之罰金。
二、耕地超過一市畝至二市畝、基地超過五市井至六市井、房屋超過一間至二間者,處以應納稅額七倍之罰金。
三、耕地超過二市畝至三市畝、基地超過六市井至七市井、房屋超過二間至三間者,處以應納稅額八倍之罰金。
四,耕地超過三市畝至四市畝、基地超過七市井至八市井、房屋超過三間至四間者,處以應納稅額九倍之罰金。
五、耕地超過四市畝以上、基地超過八市井以上者,處以應納稅額十倍之罰金。
第卄六條 凡逾期不稅(指超過契約成立後三個月或政府佈吿限期投稅印契,而超過期限不稅契而言),或匿報產價企圖偸漏契稅者,應分別依照「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及本「施行細則」第卄四條第卄五條規定處罰。由經徵機關直接査獲者,照罰沒收入規定處理,全數解縣(市)金庫,不另提獎,如係羣衆檢舉査獲者,得於罰金內提百分之三十獎給舉報人(檢舉人不願公開姓名,應保守秘密)。餘款仍照罰沒收入規定處理,並將罰金總數登載發契登記簿,如有提獎者,應在備註欄註明獎金數字及領獎人姓名。但因火災、水患及不可抗力而逾期不稅者,得申請延期繳納,經査屬實後,免予處罰。
第卄七條 凡用欺詐方法,僞造證據侵佔他人產權,或隱匿、侵佔敵逆房地產冒名補契投稅者,照「契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除沒收已交稅款外,並送法院處理。
第卄八條凡在敵僞時期及早年已稅契紙(指本身已稅契紙),一律免稅換發新契(土改地區不需換契),祗收契紙工本費,其未稅白契(指本身白契),依照規定補稅。補稅及換契期限,由縣(市)人民政府自行規定佈吿週知,並分報行署及財政廳備査。
第卄九條 房地產買賣的介紹人(經紀人),須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査登記發給證明後,方得爲介紹人,介紹說合,並可按照成交產價額千分之十(買方佔六成,賣方佔四成)爲其勞務報酬費,不得額外需索。設有房地產交易所或交易員的地區,從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本細則之解釋及修正權,屬於本府。
第三一條 本細則自公佈日起施行,修改時亦同。
(註:印契、草契、契稅繳款書、契件收據、發契登記簿等的式樣及草契塡寫說明均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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