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4期

1950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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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中南局

關于民兵建設的指示


  一、蘇維埃時期,抗日時期以及人民解放戰爭時期,民兵會發揮了鉅大的作用,民兵建設歷來就爲全黨所重視。在全國戰爭取得基本勝利的局勢下,某些業已發生一種輕視人民武裝建設的思想,這是錯誤而必須糾正的。今天,土匪尙未完全肅淸,特務仍在伺機作亂。爲保衛我們的旣得勝利,鎮壓國內外敵人的破壊與反抗,民兵的建設仍是迫切需要的。而爲了奠定國防動員的雄厚基礎,民兵建設且須逐步加强。一年來,我區民兵已有相當發展,並在剿匪治安工作中取得不少成績。但由於缺乏明確的建設方針與有系統的領導,在數量方面是還不足以適應環境需要,在質量方面更不夠純潔與鞏固。此種情況,必須迅速轉變。民兵工作再不容我們稍有忽視,而必頂有計劃開始建設了。

  二、今天的民兵應成爲人民大衆爲保衞祖國與自身利益,而自愿參加的廣泛羣衆性的軍事組織。由於準備國防動員成爲長期的主要任務,其組織應比過去更爲擴大。大體目標是將絕大部份適齡勞動人民都組織起來,逐步實施軍事訓練,為將來義務兵役制做必要準備。爲了有效的執行剿匪與籌備任務,可在民兵中組織基幹隊,而不必另行組織自衞隊,發展民兵的方法,仍應是由小到大,在社會改革鬥爭中依據羣衆自覺自願的基礎逐步擴大,不能單純追求數字,採取强制登記或拉夫式的發展方式。在組織成份上,必須保持階級武裝的純潔性,成員應該是鄕村勞動人民,從鬥爭中湧現的積極分子開始,逐歩擴大到僱貧中農靑年的大部(大體在土改完成前),然後至適齡勞動人民的大部。慣匪、兵痞、地主、富農皆不得參加。至於掌握武器的基幹隊,必須始終由鬥爭積極政治可靠的積極分子組成。總之,應該是有步驟的,有領導的逐步發展,在羣衆自願基礎上建立一個共產黨領導下的羣衆性的人民武裝。必須克服目前某些地區盲目發展,不注意整頓與鞏固的偏向。

  三、羣衆階級覺悟的提高與經濟地位的改善,乃是人民武裝擴大鞏固的基本條件。必須結合農民的翻身運動,去進行民兵的組織與建設。但是做好羣衆運動並不等於完全做好武裝建設,人民武裝的發展與鞏固還需要專門性的有系統的努力。一般可依下列程序去進行工作:即在剿匪反霸深入時期,可在防匪自衞口號下依託經過考驗的積極分子,建立爲數很小的小型民兵武裝,經過區縣農協審查批准,置於嚴格管理領導下去進行活動。這個時期要特別注意成份的純潔,扎正根子,不得冒然建立,也不得亂行批准,槍支更應慎重掌握。進入减租時卽可有重點地實行發展,適時召開民兵代表會議,擴大影響,務使民兵積極參加與支持羣衆運動,吸引鬥爭或生產積極分子參加民兵。而在土改時期,隨着積極份子的生長擴大,階級界綫劃分淸楚,農民普遍組織起來,即可較大量的發展,並召開民兵代表大會,正式選舉自己的領導機關。在建立民兵時,應在縣區鄕農代會上進行專門討論與佈置,藉以發揚羣衆武裝起來的政治自覺,並使人民武裝成爲農協的有力支持者。

  四、民兵是軍事性的組織,應區別於普通人民團體;但它又是羣衆性的組織,應區別於正式軍隊。因此,應以民主集中制及在此基礎上建立嚴格的軍事政治紀律爲民兵的組織原則。其縣區鄕領導機關可採取過去的人民武裝委員會形式,經過代表大會選舉,由上級批准任命。民兵代表會議及代表人會,是黨領導人民武裝,使廣大羣衆與武裝相結合的一個主要形式,從鄕區直至省都要經常召開。凡人民武裝委員會的選舉,各種法規的通過,各時期的鬥爭任務與學習訓練計劃的動員等,皆應經過代表會議的討論。民兵的軍事指揮建制與紀律必須認眞建立,且須堅持不斷的敎育民兵,養成遵守紀律、服從命令的習慣,克服農民的散漫性。但只有實行委員會與代表會議的民主制度,充分發揚民主,發揮羣衆的積極性,才便於將分散的農民武裝統一起來,從而給集中領導與軍事紀律創造必要的條件與基礎。

  專區以上不另建立武委會,由軍區軍分區兼管,是爲了更好的使人民武裝成爲國防軍的助手與後備,實施國民軍訓,有步驟有準備地過渡到實施義務兵役制度。各級軍區今後應隨着土匪的逐步肅淸,分出相當力量以至大部力量,來加强這方面的工作,爲提高全體民兵的軍事素養與政治覺悟做有效的努力。

  五、民兵必須置於黨的直接領導之下。各級黨委必須十分重視對民兵的領導責務。由於土改以前黨在農村一般地停止發展,在此時期,青年團應成爲黨領導武裝的助手。參加民兵的絶大部份是靑年,而學習軍事又是靑年的特殊要求之一,因此,幫助黨建設民兵武裝,就應當作爲團在鄕村工作中的主要任務。民兵就應當成爲團在鄕村中活動的主要陣地。縣區兩級團的主要負責人,其人選適宜時,可兼任武委會副主任或政治敎育部門負責人,推動團的組織進行民兵的政治工作。團對民兵上級指揮機關的一切命令制度,必須保証其執行,而不能有所違背。所有參加民兵的團員,皆應有組織地高度發揮其積極的核心的作用,以鞏固民兵,並保證民兵建設的政治方向。

  六、民兵因為掌握武器,而又經常分散,不能集中管理,極易特殊化,脫離羣衆,甚至橫行霸道,爲羣衆所反對。今後,民兵建設一開始,即應嚴格管理,加强領導,尤應特別注意民兵幹部的審查與挑選。鄕民兵隊長經過隊員選舉後,必須經鄕農協及鄕政府審查通過,再呈報區縣批准。此外,還須經常整頓組織,淸洗不良成份;整飭紀律,反對不良傾向。民兵槍枝主要來源應是繳獲敵人武器轉移地主武裝及起用人民自有武器,在鬥爭中武裝起來。民兵一切敎育與活動均必須不耽誤農時,不荒廢生産,並經常敎育民兵在生產戰線上起積極作用,爭取模範。只有這樣,才能使民兵取得羣衆擁護,而有健全的大量的發展。

  七、區以上民兵幹部問題,必須適時解决。當前應由軍區負責調配一批縣區武委會幹部,各省委要從農運中抽一些適於做此項工作的骨幹幹部,每分區派遣一二個,參加分區的領導。

  八、此指示應連同中南軍政委員會頒發的民兵組織條例在幹部中進行傳達與討論,及時着手進行工作。已有的民兵組織,則須按上述原則加以整頓。城市工人武裝問題另行指示之。


  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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