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轉發關於統一規定「行署」「專署」「區」
「鄉」或「村」政府名稱的通令
辦秘字第二六三一號
一九五〇年九月十一日
接中南軍政委員會九月四日會秘字第0222號通令:『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董字第33號快郵代電:「茲統一規定「行署」「專署」「區」「鄕」或「村」政府名稱如下:(一)行署定名:某某人民行政公署。(二)專署定名:某某省人民政府某某區專員公署。(三)區定名:(1)凡已召開人民代表會議成爲一級政權的區稱:「某某縣第X區人民政府」;(2)凡未召開人民代表會議僅爲縣人民政府之派出機關的區稱:「某某縣人民政府第X區公所」。區名應按數字排列,但現在有些地區,亦有用地名稱區者,如一時更改不便,准暫用舊稱。(四)鄕或村定名:「某某縣某某鄕(村)人民政府」因區的機構常有變動故可不冠區名,特電知照。」關於省屬行政公署名稱,經請示政務院,奉八月廿九日政務院覆電:省屬行署,應定名爲某某省人民政府某某行政公署。凡上列各級政府名稱,與此有不符者,悉依此更正爲要。』除專署印信已另行刊發外,特此轉知,希各遵照。
此令。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