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4期

1950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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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公安局

關於特務份子登記自新實施辦法

秘偵字三八五號

一九五〇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條:爲貫澈執行軍管會軍字第九號佈吿,特規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國民黨、僞中央政府所屬及其他一切特務機關和組織,均爲殘害人民的反革命組織,於接管初期,軍管會曾命令解散一切反動特務組織,並嚴禁一切特務份子之反革命活動,現本局依據前令,着令所有一切特務份子限期登記,對各該反動組織之特務份子,根據「首惡必辦,脅從不問,立功受獎」之原則,頒佈登記自新實施辦法如下:

  第三條 凡本辦法指定之一切特務份子,自本辦法公佈之日起,應立即向本局及所屬之公安分局,申請悔過登記,以憑處理。

  第四條 凡參加下列特務組織之一者,均爲特務份子。

  甲:參加中國國民黨黨員通訊局(原名國民黨中央黨部調查統計局)及其所屬之一切特務組織者。

  乙:參加僞中央政府國防部保密局(原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及其所屬之一切組織者。

  丙:參加僞中央政府國防部第二廳,及其所屬之一切組織者。

  丁:凡參加保密局,黨員通訊局性質相類似之其他一切特務組織、間諜組織、反動武裝等組織者。

  第五條:凡上述特務組織份子,應於本辦法公佈之日起,即行辨理申請悔過登記,其報到自新登記機關指定如下:

  甲:凡上述之一切特務份子,無論在市民中,或者在一般學校社團中,應一律直接到本人住區之公安分局,申請悔過自新登記。

  乙:凡上述特務份子,在我黨政機關、學校、工商企業部門中者,先向該管機關行政首長報到,領取申請悔過書後,再到本人住區之公安分局,實行登記自新。

  丙:申請悔過登記之特務份子中,如有重要機密報吿者,可直接到市公安總局申請悔過登記。

  第六條:凡上述特務份子,履行申請悔過登記手績時,應隨帶戶口表冊,或僞國民身份証(如無上述證件,應據實塡寫淸楚)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正面相片兩張,塡寫悔過登記表二份,以備審查,並須呈繳及報吿所有或所知之下列物件及反動組織。

  甲:所掌管或所知道之反動組織,及其人員材料。

  乙:特務證件徽章符號及其一切反動證據。

  丙:檔案文件表冊及宣傳品材料。

  丁:武器、彈藥、電台、通訊器材、密碼、毒品及其他違害物品等。

  第七條:凡上述特務組織份子,有下列行爲之一者,得酌情减免其應得之罪行或酌予獎勵。

  甲:預留潛伏組織之特務份子,或新近派遣潛伏份子,而能迅速自動報案者。

  乙:迅速自動報案,或擧發潛伏之特務份子及其活動因而破獲者。

  丙:自動交出或規勸其他特務份子交出武器、電台、密碼、重要檔案文件及物品者。

  丁:在我軍入市前,保護國家倉庫重要資材、重要檔案文件、及革命人士不受危害確實有據者。

  戊:對辦理特務份子悔過登記工作,有特殊貢獻者。

  第八條:凡上述特務份子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依法懲辦。

  甲:拒絕登記或有破壞與阻碍他人悔過登記行爲者。

  乙:仍進行破壞國家建設,及進行造謠、搶刧、暗殺、乘機擾亂者。

  丙:僞裝悔過登記,暗中仍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者。

  丁:隱藏武器、電台、密碼文件、檔案証件不報或毀壊者。

  戊:揑造証據誣害他人者。

  第九條:凡逾期不進行申請悔過登記,繼續反革命活動者,依法予以逮捕嚴懲。

  第十條:凡逃居港澳之特務份子,依據本辦法之規定,准其囘來悔過登記,如眞心改悔或願立功自拔,而有其他原因不能如期囘來登記者,得視其不同情況,准其以書面秘密及囑託代理人代予申請等辦法,進行悔過登記。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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