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4期

1950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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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財委華南分會

答覆有關夏諸問題


  【問題一】徵粮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不減租的全部由業主負担,這樣佃戸全部不負担公粮,佃富農也如斯,勢必影响徵粮數額,並且和一章第二條相抵觸,是否可改爲佃戶負担其應負担的公粮部份?

  【答】關於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尙未减租,或已預收租者,由業主全部負担,佃戶不負担」,這一决定是根據中央與中南局明確决定下來的,他的主要精神就是明確我們的階級路綫,貫澈退租政策的執行。一般的講,佃戶(包括佃富農)目前所交的公粮,並不是直接由佃戶負担,而是將向地主退囘來的二五減租拿去交公粮。有時還有剩餘的(貧中農可能有剩餘而佃富農不足),因此這一政策的决定,一方面可刺激業主自動退租給農民,一方面照顧佃農民的生活,提高農民的認識,明白政府徵收公粮主要的還是由地主負担,而國家的收入不會因此而减少,所以我們同意佃農不要負担而應由地主負担,這是原則性問題,但又祇以業主實收租額,按一百斤作一百二十斤計算業主的負担,根本就不是全部由業主負担,因為還有佃戶收入部份沒有計算負担,負担公粮的只是總產量的一半(指對開租),例如當年總產量是一千斤谷,業主收租五百,佃戶得五百,那麼只計算業主實收租額,即五百斤谷加百分之二十(六百斤)的負担,這樣佃戶收入的五百斤就沒有徵到公粮,結果可能影响到徵粮任務,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也無規定的必要。

  計算方法,應該是將地主實收租額加二照地主本身的稅率計算地主本身應負担的一部份,然後再將佃戶實收入部份作九成照佃戶的稅率計算出負担數目,加在業主負担部份上,一倂由業主負担。雖然這樣的計算可能稍爲麻煩,但是爲了做到貫澈政策的基本精神,與對人民合理負担的負責態度,這一點困難是應該克服的,事實上也並不麻煩很多,茲將計算方法舉例說明如下:

  例題:設某甲家有四口,自耕田收穫量五百斤,承耕李三除交租四百斤後所得四百斤,承耕陳四除交租六百斤後所得六百斤(尙未經過減租)問其應予李三、陳四兩業主負担之公粮若干?某甲自己應負担的公粮者干?

  算法第一步:先將每一業主實收量照其本身稅率計算其應負担之一部份(這個計算方法與普通計算業主的負担相同,不加討論)

  算法笫二歩:將該佃農的總收入按本身稅率計算負担(與已減租的計算法一樣)。

  如:將所得(400+600)0·9+自耕收穫(500)=1400斤——計算公粮底數

  1400÷4=350斤——每人平均收入粮

  350斤x税率5%=17·5斤——每人應負公粮

  算法第三步:是先將各地主的收租額和某甲的自耕所得量合起來作爲底數,求得各個業主收租額與自耕所得量的比例,(地主收租額愈高,則比例愈高)然後乘某甲全家負担公粮的總數,即得各業主的負担,佃戶負担。按其自耕收入部份,依人口累進計算

  500斤+600斤400斤=1500斤業主收租額與自耕所得量的比例底數

  600斤÷1500斤=40%——業主李三收租額所佔的比例率

  400斤÷1500斤=27%——業主陳四收租額所佔的比例率

  70斤x40%=28斤——業主李三收租額中應負公糧

  70斤x27%=18·9斤——業主陳四收租額中應負公糧

  算法第四歩:將業主李三、陳四應加的公糧分別加在他們原來實收量計算部份,則爲地主全部負担公糧之數。

  附註:上述這個例子是比較複雜的,如果只有租入田沒有自耕田、或只有一個業主,那麽就很簡單了。

  【問題二】細則第廿一條規定納粮人負担計算,在一縣境內,用屬人辦法。倘縣境廣大縱横四五百里的,是否可以用區作單位屬人計算?

  【答】細則對屬人辦法的决定,其基本精神是在盡量做到屬人辦法計算,以增加歲入,雖然縣境廣濶,但只要加緊密切各區征委會的聯系,困難是可以克服的,同時經過秋徵後各區已有初歩的材料基礎,故還是以同一縣境內用屬人辦法徵收。

  【問題三】細則第十條二項規定負担人口不及農業人口九分之八十者得將起徵點降爲一百市斤。究竟以專區或縣的行政單位作統一規定?

  【答】起徵點應以縣爲單位,一縣之內不能用兩個起徵點。由専區體察各縣土地集中情形,分別核定,核定權屬專區。

  【問題四】細則第十四條三項規定業主不收租者,由佃戶全部負担,是否以自耕論一百斤按一百斤計算?

  【答】業主不收租,佃戶收入全部的土地產量,就沒有租佃的關係,所以由佃戶全部負担,應照土地常年量,作自耕田計算。

  【問題五】一般地主徵收稅率規定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如果再加上地方附加粮則就超過了,這是否和中央規定相抵觸?

  【答】徵率表地方附加公粮不計在內,中央所規定各階層最高負担率,也不將地方附加粮計入內的,因此與中央的規定沒有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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