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4期

1950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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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解答夏征公粮的問題

財粮字第七六一號

一九五O年八月十九日


  在夏征過程中,各地對本省征粮施行細则反映了許多問題,茲分別解答如後:

  (1)地方附加粮是否包括在累進率內?抑照累進率計算以後,按其應負担額另附加百分之十五,這恐人民負担會過重。

  答:地方附加粮不包括在累進稅率內,是照税率計算粮額後,另加百分之十五爲地方附加粮,按地方附加粮即原來之鄕村財政,其支出主要項目為鄕村行政、教育、社會事業等費,也就是鄕村人民出粮食辦鄕村的事,現在政府統籌了,跟着公粮附加更加合理些,否则各地也要分籌。我們如果按照政策來徵收,人民負担是不會重的,主要關鍵在於評定產量,查擠黑田。

  (2)稅率表中地主有徵百分之五十的,如果再加上地方附加粮則超過了百分之五十,是否與中央規定有抵觸?

  答:徵率表中地方附加粮不計算在內,中央所定各階層最高負担率亦不將地方附加粮計算入內。

  (3)民兵自衞費及學谷可否附加徵收,以維地方治安及文化敎育?

  答:根據本省一九五O年徵收公粮施行細则(以後簡稱細则)第一章第四條地方附加粮不得超過公粮任務的百分之十五,任何機關部隊不得擅行加派負担,地方附加粮開支項目已包括鄕村敎育和民兵費用。

  (4)中南規定夏徵實施辦法和本省細则第十四條規定佃農收入打九折,出租收入加二計徵公粮,是何原因?

  答:因爲佃農的農業收入要出勞動代價、種籽、肥料和交租,地主的農業收入是不勞而獲的,也就是說地主的租純係收入,與農民勞動所得的總收入,是有區別的。這種計算是貫澈階級路綫的合理負担政策。

  (5)評定常年產量後,業主今夏收租不够繳納公粮,是否可先收一部份,其餘待秋收後繳納?

  答:如業主夏季收租確不够繳納夏徵公粮時,可先收一部份,其餘待秋收後徵足。

  (6)業主的實際收租是否指業主經過二五减租後計算?這裏秋季的年成還無法知道,在徵粮時祇按業主經二五减租後的租額來計算,是否準確?

  答:業主實際收租額,按其經過二五减租後的租額來計算是對的,但爲防止業主瞞報租額,可將其田畝面積產量互相比對,並經過民主評定,另行今年是一次計算,兩次負担,夏徵的成數不是絶對的比例,將來仍要待秋收的豐歉,作必要的調劑,然後算總賬,則較爲正確。

  (7)細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業主不收租者,由佃戶全部負担,業主不負担,那麽佃戶是否作自耕論?

  答:業主不收租,由佃戶全部負担,係照土地產量作自耕田計算。

  (8)去年秋徵地主繳納公粮,按未减租計算負担,納粮後進行退租,那就是

  說他們的公粮負担超過了原定的階級負担率,今年夏徵扣不扣還?

  答:减租前地主已全部負担公粮,退租時可按二五减租原則,酌情少减,中南减租減息條例第十六條已有規定,應遵照辦理,不能在今年夏徵時扣减公粮負担。

  (9)農民或業主有租出又有佃入時負担如何計算?

  答:1、出租收入不超過農業總收入百分之十五之小業主則按其實收租額計算負担。2如超出上述百分之十五者分別計算,即租出者加二計,佃入者九折計(自耕者照實計),計出總數再照累進率計徵。

  (10)圍舘田或堂名田可否一律以30%至50%徵收?不然應如何徵?如何計人口?

  答:圍舘田即投資農業之包佃人,其徵收額是按產量扣除地租和與分給耕人的分耕谷後,依累進率計徵,堂名之田一般爲私人田,如果是地主的須令更正姓名,歸戶後再照稅率表計徵,如確實氏族公嘗等田地,徵收共收入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11)細則第十條規定兩個起徵點,和兩個徵率表,各縣用那一個爲準?

  答:起徵點以縣爲單位,用一五一市斤或一O一市斤,由專區體察各縣的土地集中或分散,和富庶與貧瘠的情况來核定(核定權屬專區),但一縣不能同時用兩個起徵點和兩個徵率表。

  (12)今年查出去年的黑田,要不要補徵去年的公粮?亦不罰?

  答:今年查出的黑田,應由今年起計徵,不補徵去年公粮,亦不加罰。

  (13)去年秋徵附加柴的尾欠,在此次夏徵是否催繳?

  答:可折收代金。

  (14)沙田有税田、實田,其差額相當大,我們應按稅田還實田徵收?

  答:沙田應按實有田畝,徵收公粮。

  (15)珠江區各地桑基產量不及稻田,魚塘產量勝過稻田(指一般而言)但桑基魚塘常聯在一起,產量如何評定?

  答:桑屬農業特產應按常年產量,主要出資季節之一般批發價格之三成至八成折合主粮計算粮額。魚塘屬經濟作物,應根據附近土質自然條件相同之稻田評定產量,再按該地的桑基實在比例(如四水六基、或五水五基、或六水四基)分別計算折合每畝桑基魚塘之常年產量,經過羣衆民主討論來評定計徵公粮。

  (16)特產的徵收,按批發價之三成至八成折合主粮後還要不要按累進率計徵?

  答:1.折合主粮之後,仍按累進率徵收,否則就違反合理負担。2.折合成數,應以耕作成本、勞動代價、產品貴賤、銷塲暢滯爲標準。

  (17)山上栽種菓樹,非每年有出產,亦非全山均種植,或種植得很疏,這種山地如何計徵?

  答:這些作物與菓園有別,除零星部份不計外,其餘可按細則第九條計徵。

  (18)禾虫埠是否列爲農業稅徵收?

  答:禾虫埠不得計徵公粮。

  (19)蔗田徵收公粮,他們認爲政府曾收出廠稅,現又徵收公粮,是否不合理?

  答:蔗田徵收公粮,是農業稅範圍內的稅收(細則第八條丁項規定),至於甘蔗製成糖後,已經過買賣和加工,所收的糖稅,是工商業稅范圍內的稅收,兩者並無抵觸。

  (20)地主居住城市或小城鎭,其合法人口如何証明?

  答:由住在地的區以上人民政府証明,但不靠農業收入生活者,不得計算人口。

  (21)細則第廿一條所說「外縣交界處揷花地」如何解釋?如何使之作到屬人計算?

  答:揷花地的解釋是指人在甲縣,地在乙縣。要作到屬人計算時,由乙縣督促耕地所在鄕村政府將業主姓名住址、土地面積、產量列送甲縣業主所花鄕村政府合倂計徵公粮,或由業主向甲縣實報登記管有乙縣的土地,由甲縣合倂計算徵收,並通知乙縣不再計徵,這項甲縣代收乙縣的粮額。俟結報時分別劃賬。但亦可由甲縣計出徵單後通知乙縣照稅率徵收,即是說屬人計算,屬地負担,這可省了代收劃賬的手續。兩個辦法以能照顧業主繳粮的方便去採用。

  (22)不能耕作的細牛,或不是用來耕作的馬,可否扣除產量(150市斤)?

  答:不扣。

  (23)佃農的耕畜,是否就收入量先扣除(150)市斤後,然後打九折計徵公粮?

  答:不扣。

  (24)解放前買下的婢女扣不扣人口?

  答:不計算人口。

  (25)地主送田或將田租完全由學校管理支配而經縣的同意時,是否按學田計徵,還是以農業收入依累進率計徵?

  答:如經調查確實得縣政府同意時是可以按學田計徵的,但必須確實調查以免地主欺騙,戶族田祠堂田等如眞正全部送給學校,其處理辦法與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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