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機關部隊外幣存欵處理的通知
辦秘字第二三五七號
一九五O年八月二十二日
接中南財政經濟委員會華南分會八月十六日(五O)會秘字第一八四四號通令略謂:「關於各機關部隊存入人民銀行的外幣如何處理問題,茲依照中央指示並根據我華南區的實際情況作出如下的指示:
(一)不論任何機關或企業,其外滙存欵,凡屬接管來的,由銀行查明,一律無條件的轉交中央。
(二)凡屬交給國家的外滙存款,由銀行辦理轉解手續轉淸。
(三)凡屬中央發給各機關及貿易部撥給各専業公司的外滙,仍得保持其外滙存歎及動用權,但因辦理進口動用外滙時,應符合一般的使用進口外滙的規定,並由撥滙銀行及對外貿易管理局加以審核。
(四)凡不屬於上列範圍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存欵,則由銀行按收兌日牌價折爲人民幣存欵或付給人民幣。
特此轉知希遵照辦理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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