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4期

1950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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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協緝私鹽的通令

辦秘字第二三六四號

一九五O年八月二十三日


  三月十日財鹽字第一七三號通令計達。茲據兩廣鹽務管理局八月十六日警(50)文字第二八一號呈畧稱:「關於請各地方政府機關團體及駐軍協助查緝私鹽一案,現據各地反映,一般的能遵照上級指示,熱心協助查緝,並將緝獲私鹽,移交本局處理,但還有個別地方政府存在着輕稅思想和仁政觀點,因此對協緝私鹽工作,表現不起勁不切實,甚至藉故推搪及阻撓,茲將具體事實列舉如下:

  東寶支局囘報:東莞縣霄邊鄉政府民兵隊長協助查緝時因鄕情關係先着人通知私販將鹽挑走。

  西江支局囘報:一、我們在羅定及德慶兩縣緝獲私鹽後,各該縣政府曾派人員代私販說情,要求將緝獲私鹽發還,同時竟誣吿我們緝私人員盜賣私鹽。二、羅定縣羅鏡區政府,竟於私販買賣私鹽時抽收秤佣,並將所收秤佣的私鹽自行賣去。三、新興縣陳縣長曾保證該縣城沒有私鹽,但我們派人去該縣緝獲無照私鹽(三十)餘担,後陳縣長又再三替私販說情,要求發還或沒收一部份,並阻止我們把緝獲之私鹽運囘或就近拍賣。四、羅定大灣(界牌)信宜合水等農會,不但不協助緝私還借錢給私販做走私的生意。

  江門支局囘報:一、中山縣石岐地方的農會得知緝私消息暗中預先通知私販將私鹽搬走,如搬走不了被緝獲後,農會派往協緝的人就袒護說鄉民不明手續,要求發還私鹽。二、三埠地方各級政府團體多採取旁觀態度,請他們協助查緝多口允而實不至,每以工作多,人手少,無時間照顧協緝等語敷衍了事。三、石岐查驗站員警赴陳十頃地緝私時,當地工作隊劉文峰同志多方阻得,並有擅將緝獲私鹽就地售與商人不交本機關處理。

  惠陽鹽塲管理處:一、古竹區政府對我們鹽警恐嚇「你們緝私給人打破頭可莫怨」並且呈報東江專署說我們不恤民困,不願發還私鹽,影响他們的工作展開,並把鹽警的態度橫加宣染得如狼似虎,這些都給我們緝私工作發生很大阻力。二,惠陽屬的梁化中學所需經費靠抽收私監佣金來維持,又馬安的淸道伕也是一部份靠抽收私鹽佣金來維持工資。

  根據以上事實,不但違反上級指示,忽視稅收政策,而且助長私風,影响鹽稅收入。』特再重申前令,希各有關部門應注意糾正,並切實予以協助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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