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關於獎勵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
及合理化建議的决定
(一九五O年八月十一日政務院第四十五次政務會議通過)
爲了促進生產專業之恢復與發展,必須鼓勵工人、技術人員和職員以及一切從事有關生產的科學與技術硏究工作者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使能充分發揮其知識、經驗與智慧,致力於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工作,這對國家經濟建設事業有頭等重大的意義。過去各種企業的職工曾經作過許多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但有些主管機關對此項重大工作未能予以應有的注意,或未給以合理的獎勵和報酬,致使廣大工人、技術人員、職員以及一切從事科學技術硏究工作者對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積極性沒有得到應有的鼓勵,這無疑是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損失。爲了有組織有領導地鼓勵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幷保障發明者、改進技術者和合现化建議者的權益,特作下列决定:
(一)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統一管理全國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事宜,幷進行下列各項工作:
甲、指導各經濟部門進行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之硏究、實驗及推廣工作;乙、審查、鑑定各種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丙、核定發明權或專利權,幷發給發明證書、專利證書、獎金、獎狀及其他各種獎勵。
(二)各經濟部門均應指定專人或適當的行政機構指導所屬企業充分鼓勵協助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事宜,幷負責對於意義重大且有實現可能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組織硏究與實驗;對實驗成功者負責推廣,幷報吿上級。
(三)規模較大的公營企業主管人應指定本企業適當的專門機構執行下列任務:
甲、審查本企業中工人、技術人員和職員之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計劃,幫助其制定實驗計劃,給以實驗的便利,幷指導其實驗;在本企業中無法實験者,應報吿上級主管機關;乙、對從事於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之硏究工作者,在進行硏究與實驗期間所發給的每日工資,不得低於其過去三個月間所得每日平均工資;丙、對實驗成功之發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制定具體推行辦法負責推行,幷將有重大意義之發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報吿上級;丁、核定對已採用之每件發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之獎勵,提請主管人批准後發給之;已報吿上級機關者,幷獎勵由上級機關決定之。
(四)規模較大的私營企業之經理或廠長應負責指導本企業中工人,技術人員、職員從事於發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的研究,幷予以硏究、實驗的便利;保証對於已採用的發明、改進及建議給予及時的、合理的獎勵;其有重大意義的發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五)在鼓勵、協助工作積極展開的時候,須注意防制一種傾向,即不經過仔細的硏究和應有的實驗過程而貿然從事試驗,以致浪費國家的財物。
(六)執行本決定所需幷應由國家支付的研究費、實驗費及獎金,准予編列預算或在預備費內開支。
(七)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擬定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獎勵暫行條例及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提交政務院批准公佈實行。
(八)對於與生產無直接關係的科學發明、醫療方法的發明,以及著作權的保障,由政務院文化敎育委員會另擬辦法、條例,提交政務院批准公佈實行。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