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農業部公佈
全國農業研究試驗機關組織暫行通則
第一條 爲求全國農業硏究試驗機關統一組織,統一領導,統一計劃,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立全國農業硏究試驗機關組織暫行通則。
第二條 全國各級農業硏究試驗機關旳設立規定如下:
一、農業部設中央農業科學硏究所一所
二、各大行政區設農業科學硏究所一所(以大行政區名命名)
三、各省(或行署)得設農業試驗塲一處(以省或行署名命名)
四、各專署得設專署農塲一處(以專署名命名)
五、各縣得設縣農埸一處(以縣名命名)
六、中央及各大行政區農業科學硏究所以不設分所爲原則,如有必要時得呈准中央農業部設立專業的研究所或試驗塲。
七、省(或行署)農業試驗塲下因自然環境特殊或因重要農產的需要得設分塲或專業試驗塲(以所在地名命名)
八、農業科學硏究所所在省以不設省農業試驗塲爲原則,如有必要時須呈准中央農業部設立之。
九、專署農塲及縣農塲必須具備基本條件方可呈准省人民政府(或行署)設立之。
第三條 全國各級農業硏究試驗機關設立地點規定如下:
一、中央農業科學研究所設於首都。
二、大行政區農業科學硏究所選擇適中區域,交通便利,具有硏究工作上相當基礎,並能與農業大學或農學院聯系的地點設立之。
三、省(或行署)農業試驗塲選能代表全省大部地區自然環境的中心地帶(不限於省會或行署所在地點)並能與農學院或農業專科學校聯繫的地點設立之。
四、專署農塲及縣農塲之設立地點以具備良種繁植所需要的自然條件及交通便利地區爲主。
五、各級農塲塲址的選定應根據已有的物質條件和基礎。
第四條 全國各級農業硏究試驗機關的主要任務規定如次:
一、中央農業科學硏究所
(1)依據中央農業部生產計劃進行高級的及全國性的硏究試驗工作。
(2)進行華北區域性的硏究試驗工作。
(3)指導各大行政區農業科學硏究所硏究試驗工作。
(4)指導華北各省農業試驗塲試驗工作。
二、各大行政區農業科學硏究所
(1)在全國農業生產計劃下依據各大行政區農業生產需要進行所在大行政區區域性的硏究試驗工作。
(2)進行所任區內各省人力物力所不能舉辦的硏究試驗工作。
(3)指導所在地區省(或行署)農業試驗塲試驗工作。
三、省(或行署)農業試驗塲
(1)依據全省(或行署)農業生產計劃負責進行省內(或行署)地方性的試驗工作。
(2)指導省(或行署)以下農塲的區域試驗。
(3)進行所在大行政區因自然環境複什不能全面照顧的試驗工作。
(4)在農塲附近進行示範推廣工作。
(5)進行優良品種的繁殖。
四、專署農塲
(1)繁殖良種。
(2)進行區域試驗。
(3)統一計劃所轄各縣區村的留種地及牲畜配種工作。
五、縣農塲
(1)繁殖良種。
(2)進行良種及農業技術的示範推廣工作。
(3)指示所轄各區村留種地進行選種及牲畜配種工作。
六、各級農業硏究試驗機關應結合羣衆的創作與經驗。
七、各級農業硏究試驗機關得經中央農業科學硏究所之委託進行某項特種硏究試驗工作,並得通過中央或大行政區農業科學硏究所彼此接受委托試驗。
八、各級農業硏究試驗機關得協助有關機關訓練各級幹部。
九、各級農業硏究試驗機關應與各級農業教育機關取得密切聯繫,互相合作。
第五條 全國各級農業硏究試驗機關的組織,暫由各級農業硏究試驗機關按照實際情形自行編製,報請各該領導機關核准,並報中央農業部備案,各大行政區農業科學硏究所的組織並應報請中央農業部核准。
第六條 全國各級農業硏究試驗機關的領導關係規定如次:
中央農業科學研究所直接受中央農業部領導。
各大行政區農業科學硏究所受大行政區農林部的領導與中央農業科學硏究所的指導。
三、省(或行署)農業試驗塲受省農林廳(或行署)的領導與大行政區農業科學硏究所的指導。
四、專署農塲受專署領導並受省(或行署)農業試驗塲的指導。
五、縣農場受縣人民政府領導並受専署農塲的指導。
第七條 全國各級農業硏究試驗機關所需一切經費槪由各該領導機關担負之。
第八條 爲完成全國農業生產計劃並從技術方面保証計劃的完成,中央農業都每年定期舉行全國農業技術會議。
各大行政區應定期舉行全區農業技術會議。
各省應定期舉行全省農業技術會議。
第九條 本通則由中央農業部制定,經政務院備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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