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4期

1950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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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農業部

實施「全國農業研究試驗機關組織暫行通則」

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通則之實施,在東北、西北、中南、華東、西南五大行政區,由五區農林部負責領導實施,華北五省由中央農業部負責領導實施。

  二、各負責領導實施機關,應各就地區內農業研究試驗機關之實際情形,依照本通則之規定,並照左列各項,着手實施:

  1.已設有農業硏究試驗機關,並符合本通則之規定而毋須變更者,即按照本通則第二條,確定其名稱,以資統一,例如中央農業科學硏究所,華東農業科學硏究所,XX省農業試驗塲,XX專區農場,XX縣農塲,行署區農業試驗場,以區名命名。例如蘇北農業試驗塲。

  各大行政區農業科學硏究所,設立的專業硏究所,仍以大行政區名命名,不必冠以所隸屬的農業科學硏究所全名。例如華東蠶桑研究所。

  各大行政區農業科學硏究所,設立的專業試驗塲,應以所在地名命名,並冠以所隸屬的農業科學硏究所全名。例如華東農業科學研究所,xx棉作試驗塲。

  省(或行署)農業試驗塲下設立之分塲,以所在地命名,並冠以所隸屬的農業試驗塲全名,例如XX省農業試驗塲XX分塲,專業試驗塲,以省名及所在地命名不必冠以所隸屬的農業試驗場全名。例如XX省XX稻作試驗場。

  2.現有農業硏究試驗機關已具有相當基礎,但與本通則之規定不能完全符合者,應依照本通則第二、三、四條規定予以改組。

  3.依照本通則之規定,暨業務上之需要,必須創設新機關並具備有必要條件者,應卽擬具詳細計劃,層報本部核准後設立之,專區及縣農場,由省(行署)核准設立,並報本部備案。

  三、各省原有之農業改進所或同様性質之改進機關,應予取消其硏究試驗部份,歸倂省(行署)農業試驗場。其行政推廣部份歸倂省(行署)展林廳(或農林處》。

  四、各區農業硏究試驗機關中,如有應行改組,而事實上又確有困難,或應予新設,而條件又不具備者,均得呈准暫緩進行。但必須有計劃地積極準備,爭取分期完成。

  五、各負責領導實施機關,應將本區各級農業硏究試驗機關整編後詳細情形(如確定之名稱、組織、設備、經費、負責人姓名等)專案報部備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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