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軍政委員會交通部
處理敵僞及官僚資本車輛暫行辦法
辦字第一一五號
一九五O年六月廿五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佈吿,約法八章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屬來歷不明,及証件不全之車輛,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 凡屬國民黨反動政府及軍隊官僚資本所經營之車輛,應由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機關接管,但其中如有私人股份,經調查屬實者,承認其股份所有權。
第四條 凡汽車來歷不明及証件不全之車主,應自動將其汽車來歷及証件不全之原因,據實向中南公路管理局監理所或各省公路汽車管理機關,申請處理。
第五條 汽車產權不明而有爭執者,應先向所在地汽車管理機關登記,幷向法院申訴辦淸產權後,方得辦理領照手續。
第六條 凡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車主應自行登報申請社會人士檢舉,提出反証,幷由公路管现機關多方調查,經三個月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及反証時,該車卽屬原車主。
(一)在申請登記之汽車中無原申請書,又無雙方契約及受讓報紙,僅有執照者,引擎號碼與牌照號碼不相符合者,應叙明原因,如係兩車倂凑,應將兩車証件同時提出;(二)僅有標售之標單一紙,而無其他証件者;(三)車輛轉讓旣無當時之監理所辦理過戶手續証明,又無該時受讓報紙,僅有雙方契約一紙者,(四)塗改引擎號碼者;(五)僅有河南中原公路局之執照;而無申請書第一聯者;(六)執照式樣不同及用藥水塗改字跡者。
第七條 凡汽車合於第六條之規定,幷經審查合格後,車主須取具兩個以上之殷實舖保,方得發照,但隨時發現如有不合法情事者,卽日吊扣執照,幷送法院處理。
第八條 凡屬下列情事之車輛,任何人均得予以明密報吿,經調查屬實者,對報吿人得酌予獎勵。
(一)凡屬敵僞或國民黨反動政府之車輛者:(二)凡屬反動政府或反動份子逃跑時所遺留之車輛者;(三)凡屬官僚資本或官僚資本與私人合資經營之車輛者。
第九條具有前項各欵情事之車輛,其佔有人應自動向汽車管理機關申請處理,除將車輛依法辦理外,不咎旣往,對汽車保管週善者,幷得酌予獎勵,若仍隱匿不報,一經查出,應予依法懲處。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呈奉核准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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