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軍政委員會
關於解釋「亦可作其他有利生產運輸之用」
一語之意義的通令
會經字第O二四五號
一九五O年八月三十一日
查本會與中南軍區自六月十九日以會經字弟O六四號頒佈「非營業性之軍公車輛,一律不作客貨運輸」之聯合命令後,各地均已遵照執行,情形良好。近據廣東省交通廳請示稱:『前奉鈞會與中南軍區會經字第O六四號聯合命令中:「……而我軍公車輛不作營業運輸,亦可作其他有利生產運輸之用,········所有非營業性之軍公車輛,一律不准作客貨運輸,······」在執行中發生困難與疑義兩點:一、軍公車輛如何運用如屬正確的生產車運輸。二、軍公機構如何組織與規定始爲合法的營業性之運輸機構,請指示」等情。查其他各地亦有類此情况反映,爲了解除疑義及避免在執行中發生不必要之困難與錯誤,茲解釋如下:
查「嚴禁機關部隊從事商業經營」,中央政務院財委會及本會財委會曾於四月廿二日及五月十九日先後發佈指示及補充指示各在案,如能澈底硏究執行上述指示,然「亦可作其他有利生產運輸之用」一語,自不難解釋。同時該語上句「而我軍公車輛不作營業運輸,」已說得明白。按該語係指部隊車參加農業生產或供自用日常用品之合作社,爲了減少運輸困難,而利農業生產等,可以利用軍公汽車運輸肥料及使用之工具、種子與收獲之農產品及購買之日常用品等,至于其他有關營業性之運輸,皆不在此例。
仰即轉飭所屬知照爲要!
此令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