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4期

1950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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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交通廳

轉發中央交通部規定全國統一的公路養路費徵收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公管字第三一七六號

公曆一九五O年九月二日


  奉中南軍政委員會交通部本年七月二十九日計運字第五O號令節開:「奉中央交通部規定全國統一的公路養路費徵收暫行辦法,本部已擬定一征額,希加硏究,擬出各種車輛月征定額報作最後决定,另令頒佈施行。」續奉本年八月二十五日計運字第八九號代電節開:「奉中央交通部通知:關於公路征收養路費費額施行細則及征收機構等問題,除華北區已决定爭取從九月份起開始收費,各大行政區因籌備不及,恐難同時開征,在此開征日期先後不一之過渡時間,各區省應一律依照公路養路費征收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車輛繳費後在當月有效期內准許通行全國公路之原則,對鄰區來往車輛互不再以徵養路費,以免重征,關於我區開征日期,俟九月四日全區監理會議討論後另電通知」各等因。

  查有關養路費征收各問題,我區已提出書面意見送請中南交通部核辦中,茲先檢發公路養路費征收暫行辦法及養路費征收憑証製用說明各一份、希即知照,幷加學習硏究爲盼。


公路養路費征收暫行辦法

(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一九五O年七月八日交公第50字第二四號令頒發)


  第一條  爲養護公路根據用路者養路之原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各級公路機關或指定機關,在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統一領導,各大行政區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分區管理之下(中央直屬省市在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直接管理之下)執行之。

  第三條 凡行駛公路之車輛,除軍用車、人力車與特種任務車(如救護,搶險車等)外,所有公私汽車及獸力膠輪車輛,均應繳納養路費。

  第四條 養路費征收憑証式様,由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規定統一格式由各級主管機關製用。

  第五條 養路費額規定如左:

  一、汽車:分大型車及小型車兩種(貨車二公噸及二公噸以上者爲大型車,不滿二公噸者爲小型車,客車以八座照一噸計)

車別/地區/項目

養路費征收限額

備註

最低

最高

東北、西北

華北、內蒙

華東、西南

中南

東北、西北華北、內蒙

華東、西南

中南

大型車

每月小米一百二十斤

每月大米一百二十斤

每月小米四百斤

每月大米四百斤

機關團體公用車郵車折半征收

小型車

每月小米六十斤

每月大米六十斤

每月小米二百斤

每月大米二百斤

  二、獸力膠輪車

車別/地區/項目

養路費額

備註

東北、西北、華北、內蒙

華東、西南、中南

單套

每月小米二十斤

每月小米二十斤

驢車依套減半

雙套

每月小米三十斤

每月大米三十斤

多套

每月小米四十斤

每月大米四十斤

  第六條  汽車養路費額,由各大行政區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視本區情況,在上表所列範圍內自行規定施行,並呈報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備案,中央直屬省、市由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規定施行。

  第七條   養路費一律按月徵收(不足一月者按一月計算),繳費後在當月有效期間以內准許通行全國公路。

  第八條  各種車輛應按月向本區之公路養護機關或指定之收費機關繳納養路費,如因出車而當月未囘原區者,得向就近之公路養護機關或指定之收費機關繳納之。凡停駛車輛,其停駛月份養路費免予征收。

  第九條   凡軍用車經營運輸業務時,應照第五條規定繳納養路費。

  第十條   養路費額之實物單位應折合人民券征收,其價格每月由各大行政區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調整一次,並報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備案,中央直屬省、市由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調整之。(在未使用人民券之地區,暫以該區通行券折合之。)

  第十一條   養路費徵收憑証之檢查,由各級公路養護機關負責執行,並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之。

  第十二條   凡違犯本辦法納費規定之車輛,予以應納費三倍之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細則及有關章則,由各大行政區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交通部門另訂之,呈經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核准施行,中央直屬省、市由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制定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養路費征收憑証製用說明


  一、名稱:養路費徵收憑証暫定如左:

  1.養路費繳訖証。

  2.養路費罰欵收據。

  二、種類及格式::

  1.養路費繳訖証:有十種,茲列表如左:

  甲、

汽車

小型車

大型車

機關團體公共車及郵車(式4)

一般車(式3)

機關團體公共車及郵車(式2)

一般車(式1)

  乙、

獸力膠輪車(指騾馬牛等)

驢車

一般獸力車

多套
  (式10)

雙套
  (式9)

單套
  (式8)

多套
  (式7)

雙套
  (式6)

單套
  (式5)

  2、養路費罰欵收據:一種(式11)

  三、印製:

  1.養路費繳訖証:

  (1)各種繳訖証,年份數字及中心之月份數字,均印『紅』字。

  (2)各種繳訖證,均自首號起編印號碼,在號碼上加盖製發機關鋼印。

  (3)各種繳訖證,一律用白色較硬紙,除特別指定印色部份外,其餘均印『黑』字或『黑』圖綫。

  (4)汽車繳訖証背面,印注意事項。

  (5)汽車中之機關團體公用車及郵車(大、小型車)繳訖証,均加印「紅』色五星。

  (6)獸力膠輪車繳訖証,正面上加桐油,以防雨濕。

  (7)獸力膠輪車繳訖証,單套加印一道『紅』色寬綫,雙套加印兩道『紅』色寬綫,多套加印『紅』色曲折綫。

  (8)繳訖証冠以省名稱,由各省主管機關統一辦理,其中中央或區交通部直接管理之國道則由中央或區交通部統一辦理,繳訖証即冠以國道路綫名稱,(式樣之省名與號數係示範)

  2.養路費罰欵收據:

  (1)罰欵收據,自首號起編印『紅』色號碼,在號碼上加盖製發機關鋼印。

  (2)罰款收據用的通白紙,除號碼外,其餘均印『黑』字或『黑』綫。

  (3)罰欵收據,應裝釘成册,每頁爲三聯式。

  (4)罰欵收據,由各省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冠以省名稱,其由中央或區交通部直接管理之國道,則由中央或區交通部統一辦理,罰款收據即冠以國道路綫名稱。

  四、使用:

  1.養路費繳訖証:

  甲、汽車養路費繳訖證:收費機關收費後,將汽車牌號用墨筆填明於『牌號』欄上,將繳訖證發給車主,不另給據,車主將證貼於擋風玻璃內。

  乙、獸力膠輪車養路費繳訖證:收費機關收費後,將車主姓名車牌號碼分別用墨筆塡明各欄上,將繳訖證發給車主,不另給據,車主將証貼於右轅外面,(如遇騾、驢雙套車時,則發「一般獸力車」單套繳訖証一張及「驢車」單套繳訖証一張)

  2.養路費罰欵收據:

  處罰機關(收費機關)收淸罰欵後,應將罰欵收據各聯逐項塡明,其第三聯(收據)掣給車主,第二聯(報查單)附同養路費收入、解欵日報(各區自行擬定格式)報主管機關,第一聯(存根)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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