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中南局
關於加強救濟失業工人工作的指示
一、五月以來,各地救濟失業工人工作已在進行發動了在業職工、公敎人員的義務勞動和捐助運動;進行登記與組織各種救濟辦法:發放臨時救濟粮使部份失業工人生活得以維持,也穏定了在業工人。三、四月間工人中曾發生的不滿情緖,已顯然有所轉變,他們對政府的信任程度增進了,但截至现在有些地方領導機關對這一重要任務還重視不够,還未認眞進行組織工作和廣泛的動員,救濟範圍以條件不明確,登記手續繁雜,登記人數少,救濟失當(如廣州登記者中有相當數量的國民黨軍官,南昌有拿救濟粮換鷄蛋吃)不能區別處理,照顧自願原則不够,此外更有拖延敷衍,只宣傳不組織,以致使壞份子得以利用工人不滿鼓動請願騷動包圍工會毆打幹部等嚴重事件。凡此不僅不能很好進行救濟,即救濟了也收不到應有的收治效果,不能使工人覺悟,因此提高一歩。
二、據武漢、廣州、鄭州、開封、長沙、南昌、桂林等二十一個城市最近統計,共有失業工人二O八、四三六人,佔以上城市工人總數六分之一;加未經統計的中等城市全中南失業工人約在廿五萬上下,估計在國家經濟未達基本好轉前,失業問題將成爲一個較長期存在的問題,各城市黨應以十分緊張認眞負責的精神領導救濟失業工人工作,作爲當前重要工作之一;這不僅關涉失業工人及其家屬近百萬人生活問題,而且有關團結工人階級及城市中人民民主政權基礎的穩固問題,同時也是爭取羣衆和反動份子進行鬥爭的一個重要方面:
(一)凡救濟機構未建立者從速建立有關部門應切實分担責任不得互相推脫,要在半年內固定一定數量專責幹部担任工作,原部門在此時期内不得抽走。
(二)登記工作必須配合深入宣傳動員工作不能單憑發通知登記啓事了事,救濟範圍按中央規定辦理不要救非所救,但如條件過份嚴苛應救不救亦是錯誤的,故登記手續要簡便切實,一面登記,一面即開始,救濟辦法要逐步改進逐漸增加,不要等待調查完畢辦法齊備後再開始救濟,各級工會組織須即時成立救濟委員會,主動宣傳動員介紹失業登記,召開失業工人代表會議,作爲傳達政府意圖與反映工人要求推動工作的組織形式,並應吸收工人代表參加實際工作,此點在武漢已證明行之有效。
(三)各城市應迅速擬訂詳細救濟計劃,要先有計劃再求撥欵,七月十五日前必須上報中央,以工代賑要計算工程完成日期,幷預計到下一步計劃,生產自救一定要周詳的考慮到銷路與利潤,幷須有必要的指導與協助,還鄉生產者,應分別不同情況擬訂辦法,協同地方政府擬定可以實現的辦法,勿盲目組織,還鄕結果發了路費又重新流囘城市。
(四)對各種不同條件的失業工人盡可能照顧,其本身特點與具體困難,在本人自願原則下分別找適當的出路,技術工人與知識份子,如條件許可盡量使之參加學習或送東北,不可能時也要講淸道理暫發救濟粮,等待機會,不可簡單强制參加以工代賑或其他不能勝任的勞役。
(五)據報有的地方把救濟失業與一般社會救濟混在一起,且有動用失業工人救濟粮食進行社會救濟者,務須停止。救濟失業工人工作,是爲了鞏固工人階級隊伍與照顧今後經濟建設需要,至於社會救濟只能在政府力之所及另從救災粮中解决不可混同。
一九五〇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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