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救濟失業工人的指示
勞字第二七號
一九五O年八月廿二日
(一)廣東受帝國主義的侵畧最早,加上國內反動派的長期統治,使社會經濟遭受很大的破壞,廣大農民長期的被剝削與被催殘,購買力大大下降,現在全國金融物值已馳穏定,但暫時的由整個社會經濟結構在各種不同的程度上重新改組中,使部份工廠停工歇業便帶來了相當嚴重的失業問題,根據現有材料統計,本省中小城市的失業工人約有十萬人左右,加上失業工人家屬,數目就相當龐大,估計在財經狀況基本好轉前,失業問題在廣東將較長期地存在,這是勝利中的困難。爲了解决失業工人的生活與工作,爲了安定在業工人的情緒,爲了團結廣大的工人階級,作爲鞏固人民民主政權的堅强支柱,爲了從政治上爭取廣大失業工人羣衆,集中一切力量與敵人鬥爭,迫切要求我們各級政府各級工會,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緊張認眞的態度來作好救濟失業工人的工作,一切麻痺與臨時觀點必須糾正,各級政府必須深入硏究中央及中南所頒佈的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及歷次的指示,認眞執行務求貫澈。
(二)爲了統一領導全省失業工人的救濟工作,决定八月份內在汕頭、潮安、湛江、佛山、石岐、海口、曲江、江門、三埠、肇慶等十個城鎮首先成立救濟委員會,由各地首長親自領導,派出專人負責,由政府的勞動、民政,工商部門與工會配合進行。救濟委員會的辦公地方與辦公費由政府撥給。至救濟委員會內部機構,可參照中央關於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辦理。
(三)關於救濟範圍問題在「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上規定:『原則上暫以原在各國營私營的工商企業與碼頭運輸事業中工作的工人和職員,以及從事文化藝術敎育事業的工作人員,在解放以後失業,現在尙無工作或其他收入者爲限』,在解放以前失業的職工,生活確屬無法解决者亦應適當照顧。「但已還鄕生產或已找到其他職業者不予登記」『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失業工人和職員,有工齢一年半以上尙未參加以工代賑,生產自救工作者得……領取救濟金』。
失業者要取得工人成份才能接受救濟,工人是指『以工資收入爲其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體力與腦力的僱傭勞動者及無固定僱主的僱傭勞動者』但剝削家庭出身的份子,要經兩年勞動,剝削者本人(包括地富與國民黨舊軍官)要經三年勞動才能取得工人成份。
其次是季節工問題,凡是副業性質的季節工,如農人在農間時作手工業或入城作工,而不是靠其工資爲主要生活來源者,故不救濟;另外一種是有一定職業的季節工人,如冰廠的職工,雖有季節性,但有一定技術,在非季節期中,仍與廠方有一定的僱傭關係,靠工資收入爲主要或全部生活來源的,此類失業工人,應予救濟。
再次,凡不佔有生產資料而受僱於手工業資本家、包工頭,向僱主領取工資爲主要生活來源的手工業工人(如包工頭所僱建築工人,理髮店所僱理髮工人)及雖佔有少數工具,但不生產商品,他們依靠出賣勞動力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如不生產商品的鞋匠,承做顧客衣料賺手工錢的裁縫,挑担剃頭的等等)都屬工人成份,確係失業者、應予救濟,半失業工人與完全失業工人,應有所區別,救濟重點是在失業工人,而非半失業工人,半失業工人如每月所得工資低於失業工人所領的救濟金額,而無法維持生活者,可酌予補貼救濟,但救濟金與工資之和,以不超過失業工人所領的救濟金額爲限。
救濟金與救濟粮應用於失業工人之救濟,城市貧民、舊軍官、不在救濟範圍,只能從社會救濟中去解决。
(四)救濟辦法是多種多樣的,不應單純發救濟粮,在中小城市一般應以:『還鄕生產』『以工代賑』爲主,同時結合『生產自救』『補貼救濟』『介紹轉業』等辦法,在省轄市有條件時可舉辦轉業訓練,還鄕生產。應審查失業工人,凡由農村到城市時間不久且在農村中有親屬關係,囘鄕後有條件(田地、房屋、農具、勞動力)從事農業生產者,須經過動員說服,鼓勵其自願囘郷生產始可資遣,還鄕後當地政府應給予帮助。以工代賑是多種多樣的,要給予工人所能勝任的工作,工資以包工計件形式爲宜,工程材料費(包括工具)不得超過工賑所用救濟金的20%,生產自救應注意(一)有能力自救(二)生產有出路,不能盲目生產,轉業訓練要審查受訓者的條件,必須是有前途有需要的才舉辦。總之,不論那一種救濟方式都要結合深入調查,進行敎育與組織工作,才能做得好,同時反對單純救濟觀點。
(五)接到本指示後,望做好下列工作;
(1)各地救濟委員會成立後,要將委員名單與組織機構,辦公地點等報吿省救濟委員會,從八月份起按月於月底報吿工作。
(2)八月底將一年救濟失業工人計劃送來省救濟失業工人委員會。
(3)重新審查已登記工人,如發見有非工人成份者淸除出去。請將已登記之各種失業工人作一詳細精確的統計表交來。
(4)以後每月用去救濟粮多少,要造結算表報省救濟委員會,以憑報銷,急救粮所用數量望即報來。
本指示希組織幹部討論,貫澈執行,幷希將計劃與執行情形隨時報吿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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