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
關於建立失業工人救濟機構組織的决定
在這次會議中對各地救濟失業工人工作的成績,有了適當的估計,但也看出存在的嚴重缺點,其主要的偏向,是有一些地區的領導,思想上對失業工人救濟工作,還沒有予以足够的重視,表現在救濟工作的機構組織,還不健全,沒有適當配備足够的斡部。有的把這一工作認爲一種額外負担,工作沒有計劃,不深入,有的將工會幹部拿去做減租減息工作,而不去作救濟失業工人工作,致使救濟工作受到不少的影响與阻碍、其基本原因,在於思想上的臨時觀點,因此必須明碓認識,救濟失業工人,是比較長期性的工作,在國家財政經濟情況,未根本好轉以前,失業問題尙不能很快的澈底解决,若以爲這只要臨時做一下就可以了,則是一種短視的有害的觀點。
爲了糾正這種偏向,首先領導上要將此工作當做長時期工作看待,是一個重大的任務,因此我們决定:
第一:自上而下的建立組織機構,確定五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和主要工礦區,應即依照政院頒佈的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二章的規定,把救委會及救濟處建立起來,擬定救濟計劃及預算,報吿中南救委會批准,或轉報中央批准,以便按月報銷救濟粮,五萬人口以下的城市,一般的不設救濟機構。
第二:根據各地幹部情況及失業工人數目的多寡,適當抽調有能力一定數量的幹部進行救濟工作,同時參加實際救濟工作的幹部,應儘量專職。
第三:在大城市(如武漢、廣州),中等城市(如省屬市等)應專門設失業工人救救濟機構,人員除勞動部和工會抽調外可另調專人或選失業工人中較好者充作幹部,成爲政府一個正式部門,其各種待遇與其他部門同,省救委會,與小城市,(五萬人口以上,十五萬人口以下)的救濟委員會,可以不專門設組織機構,應在勞動局或工會內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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