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
關於救濟糧分配重㸃,及用途的决定
依據政務院救濟失業工人辦法規定,救濟基金的來源有三:(一)爲勞資雙方將按月繳納所得實際工資總數百分之一。(二)爲中央及地方人民政府撥給的救濟糧。(三)爲在業工人及各界自願捐助的救濟金。目前在我們中南有兩筆基金,一筆是中央人民政府與中南軍政委員會暫時撥借的一億六千萬斤糧食,一筆是在業工人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捐欵,這些救濟基金只能用於救濟失業工人及失業知識份子,不得移用於社會救濟,或單純旳修建工程,中南救濟失業工人工作展開以來,一般都遵循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來做,但在分配使用基金上,仍有某些錯誤與不妥當的地方,像有的用於救濟貧民,有的想建設和組織搬運公司,甚至有想撥十二萬斤糧修民衆樂園,而對救濟失業工人沒有關係者,有的把糧往下分配了就算完事了,不監督不檢查,下面也就照様轉撥到縣到區,結果眞正需要救濟的失業工人沒有得到糧食,致使救濟糧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果,因此决定如下:
1、中央及中南借撥各地的救濟糧只能儘先分配給五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及主要工礦區,五萬人口以下城市所需的救濟糧,由各省市救委會自行設法解决,如無其他來源,由救濟糧內酌予撥給,但要克服平均分配的觀點。
2、救濟糧只能按照政務院所規定的辦法,用於失業工人及失業知識份子,不能用於社會救濟,及單純的修建工程。
3、下列各項用費可在救濟糧中開支報銷。
(1)各省市失業工人救濟處由失業工人中選用的幹部的薪水。
(2)爲了開展失業工人敎育,在失業知識份子中訓練一批文敎幹部,使做失業工人或在業工人的文敎工作,以上二項人員的薪水可按以工代賑的工資標準付給,必要時亦可酌量提高。
(3)糧食的損耗,可依照糧食公司規定標準報銷。
(4)在市區內過河過江的船費,及辦訓練班的辦公用費可以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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