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
關於處理參戰海員問題的决定
我中南區爲了解放海南島,曾動員一批海員參戰,動員時除規定其他各種待遇外,並明確保証返來有工作做,但囘來後由於經濟情況的變化,工人失業,而海員亦遺留一部,找不到工作做,如武漢共動員參戰四百九十多人。除九十多人尙留在廣州外,囘來四百人,其中有二十多人雖復員而無工作,四十多人雖參加以工代賑,情緖惡劣,牢騷滿腹,影响政府威信非淺,基于以上情况作出如下的决定:
一、原則上使參戰海員復員後,儘量介紹就業,眞正因特殊情形不能就業者,應組織訓練或設法安置。
二、參戰海員而未參加實際戰鬥,在訓練期間及未就業前,原爲在業海員,按參戰原職工資的八折發給,原爲失業的海員參戰者,按當地私營(全國性私營公司除外)乙等船的同職工資的八折發給。
三、已經參加實際戰鬥,俟其復員後,在訓練期間及未就業前,原爲在業海員,按其參戰前原職工資發給,原爲失業海員,按當地私營(全國性私營公司除外)乙等船的同職工資發給。
四、此項費用,在各省市失業工人救濟糧内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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