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4期

1950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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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頒佈

高等學校暫行規程

(一九五O年八月十四日頒佈)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的宗旨爲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五章的規定,以理論與實際一致的敎育方法,培養具有高級文化水平,掌握現代科學和技術的成就,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高級建設人才。

  第二條  高等學校的具體任務如下:

  (1)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進行革命的政治及思想敎育,肅淸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樹立正確的觀點和方法,發揚爲人民服務的思想;

  (2)適應國家建設的需要,進行敎學工作,培養通曉基本理論並能實際運用的專門人才:如工程師、敎師、醫師、農業技師、財政經濟幹部、語文和藝術工作者;

  (3)運用正確的觀點和方法,研究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哲學、文學、藝術、以期有切合實際需要的發明、著作等成就;

  (4)普及科學和技術的知識,傳播文學和藝術的成果。

  第三條 高級學校包括大學及專門學院兩類。爲適應國家建設的急需得設立專科學校,其規程另定之。

  第四條 大學及專門學院的設立與停辦,由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以下簡稱中央敎育部)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下簡稱政務院)决定之。

  第五條 大學及專門學院設若干學系,其設立或變更由中央敎育部決定之。

  第六條 大學如有必要,得設學院,並在學院內設若干學系;學院及學系的設立或變更,由中央敎育部决定之。

  第七條 大學及專門學院修業年限,依各該系課程的繁簡分別規定以三年至五年爲原則。

  第八條 大學及專門學院爲培養及提高師資,加强研究工作,經中央敎育部批准,得設硏究部或硏究所,其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大學及專門學院爲適應國家建設的急需,經中央敎育部批准,得附設專修科及訓練班。

第二章 入學

  第十條 凡年滿十七歲、身體健康、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考試及格者,不分性別、民族、宗敎信仰,均得入學。

  第十一條大學及專門學院對於具有相當於高中畢業程度的下列學生:(一)具有相當工作歷史的革命幹部;(二)工農靑年;(三)少數民族學生;(四)華僑學生;應予以入學及學習的特別照顧。其辦法另定之。

第三章 課程、考試、畢業

  第十二條 大學及專門學院各系課程,應根據國家建設的需要及理論與實際一致的原則制定。

  課程標準另定之。

  第十三條 大學及專門學院應將各課目的敎學計劃及敎學大綱,報請中央敎育部備案。

  第十四條大學及專門學院學生須於最後一學年確定專題經系主任核准,由敎學研究指導組主任或其指定的敎師指導,撰寫畢業論文或專題報吿。在特殊情形下畢業論文得以他種工作成績代替之。

  第十五條 大學及專門學院考試分爲入學考試、平時考試、學期考試及畢業考試。

  第十六條 大學及專門學院學生依照規定課程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學校報請中央敎育部核准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章 教學組織

  第十七條  大學及專門學院敎師,分爲敎授、副敎授、講師、助敎四級,均由校(院)長聘任,報請中央敎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 敎學硏究指導組(以下簡稱敎硏組)爲敎學的基本組織,由一種課目或性質相近的幾種課目之全體敎師組成之;各敎研組設主任一人,由校(院)長就敎授中聘任,報請中央敎育部備案。其職責如下:

  (一)領導本組全體敎師,討論及制定本組課目的敎學計劃與敎學大綱;

  (二)領導及檢查本組的敎學工作和研究工作;

  (三)領導與組織本組學生的自習、實驗及實習

第五章 行政組織

  第十九條 大學及專門學院採校(院)長負責制;大學設校長一人,專門學院設院長一人,其職責如下:

  (一)代表學校;

  (二)領導全校(院)一切敎學、硏究及行政事宜:

  (三)領導全校(院)敎師、學生、職員、工警的政治學習;

  (四)任免敎師、職員、工警;

  (五)批准校(院)務委員會的决議。

  第二十條 大學及專門學院得設副校(院)長一人或二人,協助校(院)長處理校(院)務,校(院)長缺席時代行其職務;副校(院)長得兼敎務長。

  第二十一條 大學及專門學院,設敎務長一人,必要時得設副敎務長,對校(院)長負責,由校(院)長就敎授中遴選提請中央敎育部任命之。其職責如左:

  (一)計劃、組織、督導、檢查全校(院)各系及各敎硏組的敎學工作;

  (二)計劃、組織、督導、檢查全校(院)的科學硏究工作;

  (三)校(院)長及副校(院)長均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大學及專門學院設總務長一人,對校(院)長負責,主持全校(院)的行政事務工作。由校(院)長提請中央敎育都任命之。

  第二十三條 大學攻專門學院圖書舘,設舘長或主任一人,對敎務長負責,主持圖書舘一切事宜,由校(院)長聘任,報請中央敎育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大學及專門學院的系,爲敎學行政的基層組織,各設主任一人,受敎務長領導(在設有學院之大學,則受敎務長與院長雙重領導),由校(院)長就敎授中聘任,報請中央敎育部備案。其職責如下:

  (一)計劃並主持本系的敎學行政工作;

  (二)督導執行本系敎學計劃;

  (三)領導並檢查本系學生的自習、實驗及實習;

  (四)考核本系學生成績;

  (五)總結本系敎學經驗;

  (六)提出有關本系敎職員任免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大學設有學院者各院設院長一人,由校長就敎授中聘任,報請中央敎育部備案。其職責如下:

  (一)計劃並主持本院敎學行政工作;

  (二)督導本院各系執行敎學計劃;

  (三)提出本院各系主任人選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大學及專門學院在校(院)長領導下設校(院)務委員會、由校(院)長副校(院)長、敎務長、副敎務長、總務長圖書舘長(主任)、各院(大學中的學院)院長、各系主任、工會代表四人至六人及學生會代表二人組成之,校(院)長爲當然主席。校(院)務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審查各系及各敎硏組的敎學計劃、硏究計劃及工作報吿;

  (二)通過預算和决算;

  (三)通過各種重要制度及規章;

  (四)議决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

  (五)議决全校(院)重大興革事項。

  校(院)務委員會得設常務委員會及各種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大學及專門學院在敎務長領導下舉行敎務會議,若干系主任的聯席會議及若干敎硏組主任的聯席會議;在總務長領導下舉行總務會議;在各系主任領導下舉行系務會議。大學設有學院者,在院長領導下舉行院務會議,代替系主任聯席會。

第六章 社團

  第二十八條大學及專門學院的工會學生會等社團應團結全校(院)員工、學生協助學校完成敎學及行政計劃,推動全校(院)員工學生的政治、業務與文化學習,並增進員工、學生的生活福利。

  第二十九條 大學及專門學院得成立各種學術團體以促進科學、文化的提高與普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現有大學或專門學院因實際困難,不能完全實施本規程中關於行政組織的規定者,得報經大行政區敎育部(文敎部)審核後,轉報中央敎育部批准,變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私立大學及專門學院除遵守本規程外,並須遵守『私立高等學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規程由中央敎育部報經政務院批准後頒佈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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