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4期

1950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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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頒佈

專科學校暫行規程

(一九五O年八月十四日頒佈)


  第一條 爲適應國家建設的急需,根據高等學校暫行規程第三條的規定,設立專科學校,以理論與實際一致的敎育方法,培養能掌握現代科學和技術的成就,全心全意爲新民主主義建設服務的專門技術人才。

  第二條 專科學校的具體任務如下:

  (一)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進行革命的政治及思想敎育,肅淸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樹立正確的觀點和方法,發揚爲人民服務的思想;

  (二)適應國家建設的急需,進行敎學工作,培養通曉基本理論並能實際運用的專門技術人才,如工業技師、農業技師、敎師、醫師、藥劑師、財政經濟幹部、文藝工作人員等;

  (三)普及科學和技術的知識,傳播文學和藝術的成果

  第三條 專科學校的設立或停辦,由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以下簡稱中央敎育部)或與政府其他業務部門協商决定之。

  第四條 專科學校得分設若干學科,其設立或變更,由中央敎育部或與政府其他業務部門協商决定之。專科學校經中央敎育部批准,得附設訓練班。

  第五條 專科學校修業年限,依各該科課程的繁簡,分別定爲二年至三年。

  第六條 凡年滿十七歲,身體健康、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考試及格者、不分性別民族、宗敎信仰,均得入學。

  第七條 專科學校對於具有相當於高中畢業程度的下列學生:(一)具有相當工作歷史的革命幹部;(二)工農靑年;(三)少數民族學生;(四)華僑學生,應予以入學學習的特別照顧,其辦法另定之。

  第八條 專科學校學生依照規定課程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學校報請中央敎育部核准發給畢業證書。

  第九條 專科學校各科課程,應根據國家建設的需要及理論與實際一致的原則制定,課程標準另定之。

  第十條 專科學校應將各課目的敎學計劃及敎學大綱,報請中央敎育部備案。

  第十一條 專科學校考試分爲入學考試、平時考試、學期考試及畢業考試。

  第十二條 專科學校敎師,分爲敎授、副敎授、講師、助敎四級,均由校長聘任,報請中央敎育部備案。

  第十三條 敎學硏究指導組(以下簡稱敎硏祖)爲敎學的基本組織,由一種課目或性質相近的幾種課目的全體敎師組成之;各教硏組設主任一人,由校長就敎授中聘任,報請中央敎育部備案。其職責如下:

  (一)領導本組全體敎師,討論及制定本組課目的敎學計劃與敎學大綱;

  (二)領導及檢查本組的敎學工作;

  (三)領導與組織本組學生的自習、實驗與實習。

  第十四條專科學校採校長負責制,設校長一人,由中央敎育部任命之。其職責如下:

  (一)代表學校;

  (二)領導學校一切敎學及行政事宜;

  (三)領導全校敎師、學生、職員、工警的政治學習;

  (四)任免全校敎師、職員、工警。

  (五)批准校務委員會的决議。

  第十五條 專科學校設敎務主任一人,對校長負責,掌理全校敎學工作,由校長就敎授中聘任,報請中央敎育部備案。其職責如下:

  (一)計劃、組織、督導、檢查全校各科及各敎硏組的敎學工作。

  (二)校長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 專科學校設總務主任一人,對校長負責,主持全校的行政事務工作。由校長聘任,報請中央敎育部備案。

  第十七 專科學校圖書舘,設主任一人,對敎務主任負責,主持圖書舘一切事宜,由校長聘任,報請中央敎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 專科學校的科,爲敎學行政的基層組織,各設主任一人,對敎務主任負責,由校長就敎授中聘任,報請中央敎育部備案。其職責如下:

  (一)計劃並主持本科的敎學行政工作;

  (二)督導執行本科敎學計劃;

  (三)領導並檢查本科學生的自習、實驗及實習;

  (四)考核本科學生成績;

  (五)總結本科敎學經驗;

  (六)提出有關本科敎職員任免的建議。

  第十九條 專科學校在校長領導下設校務委員會,由校長,敎務主任、總務主任、圖書舘主任、各科主任、工會代表四人至六人及學生會代表二人組成之,校長爲當然主席。校務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1、審查各科及各敎硏組的敎學計劃及工作報吿;

  2、通過預算和决算;

  3、通過各種重要制度、規章;

  4、議决、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

  5、議决全校重大興革事項;

  校務委員會得設常務委員會及各項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條 專科學校在敎務主任領導下舉行敎務會議,及若干敎硏組主任的聯席會議;在總務主任領導下舉行總務會議;在各科主任領導下舉行科務會議。

  第二十一條 專科學校的工會、學生會等社團應團結全校員工、學生、協助學校完成敎學計劃及行政計劃,推動全校員工、學生的政治、業務與文化學習,並增進員工、學生的生活福利。

  第二十二條  專科學校得成立各種學術團體以促進科學技術的提高與普及。

  第二十三條  私立專科學校除遵守本規程外,並須遵守『私立高等學校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由中央教育部報經政務院批准後頒佈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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