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頒佈
私立高等學校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五O年八月十四日頒佈)
第一條 爲加强領導並積極扶植與改造私立高等學校,以適應國家建設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私立高等學校(大學、專門學院及專科學校)方針、任務、學制、課程、敎學及行政組織,均須遵照『高等學校暫行規程』及『專科學校暫行規程』辦理。
第三條 私立高等學校經大行政區敎育部或文敎部(以下簡稱大行政區教育部)審查,其辦理成績優良而經費確屬困難者,得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以下簡稱中央敎育部)批准酌予補助。
第四條 私立高等學校的行政權、財政權及財產所有權均應由中國人掌握。
第五條 全國私立高等學校,無論過去已經立案與否,均須重新申請立案。申請時,由校董會詳開左列各事項,報經大行政區敎育部審查後,轉報中央敎育部核准立案:
1、學校名稱及其所在地;
2、學校沿革;
3、校董會章程;
4、校董姓名、年齡、籍貫、學歷、經歷及住址;
5、校地及校舍之平面圖及說明書;
6、資產、資金或其他收入之詳細項目及證明文件;
7、圖書儀器、標本、校具等設備狀況;
8、本年度經常費預算表;
9、敎學與行政組織、編制課程及各種規章;
(十)敎職員履歷表;
(十一)學生一覽表。
第六條 私立高等學校校(院)長及副校(院)長由校董會任免,其他主要人員,由校(院)長任免,報經大行政區敎育部核准轉報中央敎育部備案。
第七條 私立高等學校,應將敎學、行政及經費等情况,按期報經行政區教育部審核後,轉報中央教育部備案。
第八條 私立高等學校不得以宗敎課目為必修科或强迫學生參加宗敎儀式與活動。
第九條 私立高等學校的資金、資產、校地、校舍房屋與一切設備,其所有權尙未移轉於學校者,應辦移轉手績。
第十條 私立高等學校的財產,不得移作學校經費以外之用。其校產不經由大行政區敎育部轉報中央敎育部核准,不得爲物權轉移。
第十一條 私立高等學校如欲停辦或變更,其校董會須於學年結束五個月前報經大行政區敎育部審查轉報中央敎育部核准。如經核准停辦,應由校董會報請大行政區敎育部批准,組織財產淸理委員會處理校產;其處理辦法由大行政區敎育部報請中央敎育部批准。
第十二條私立高等學校辦理不善或違背法令時,大行政區敎育部得報請中央教育部批准令其改組校董會,更換校長,改組或停辦學校。
第十三條 華北五省二市之私立高等學校,由中央敎育部依照以上各項規定直接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央敎育部報經政務院批准後頒佈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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